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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2013年11月22日至27日期間,柯某某(現年40歲,浙江省臺州市人)伙同方某某(另案處理)駕駛由柯某某租來的一輛小汽車竄至??谑袃龋煽履衬池撠熼_車,方某某負責操作“偽基站”設備向信號覆蓋區域內的手機用戶發送“代開發票”等內容的非法信息。
2013年11月27日11時許,柯某某、方某某在??谑旋埲A區南海大道瓊菜王酒店門口處利用“偽基站”設備發送非法信息時被公安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從柯某某處扣押到小汽車一輛(車牌號為京N74Y88)、神舟筆記本電腦一臺、華碩筆記本電臺一臺、Oppo牌手機二部、諾基亞手機三部、“偽基站”設備一臺、充電機一個和電壓器一個等作案工具、從方某某處扣押到HOSIN牌手機一部、諾基亞手機一部、中國移送手機卡(SIM卡)一張和蓄電池一臺等作案工具。案發后,車牌號為京N74Y88的小汽車已發還車主馮衛民。
海南省公安廳網絡警察總隊對涉案“偽基站”設備進行檢查,柯某某伙同方某某使用“偽基站”設備于2013年10月22日0:26:31至2013年11月23日18:41:12發送含有“代開發票”等非法內容的短信13條,發送次數為1168057次。
經海南省無線電監督管理局對涉案“偽基站”設備進行測試和檢驗,結果為:涉案“偽基站”設備系未經國家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該設備工作頻段與公眾移動通信GSM基站工作頻段相同,對正常的移動通信業務產生有害干擾;該設備能模擬其附近公眾移動通信GSM基站,強行拆除該區域手機合法用戶與網絡之間的正常聯系,強制將手機用戶綁定到其網絡,并向手機用戶發送信息,被強拆的手機用戶會出現正常通信瞬時中斷的現象。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的相關規定:“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履衬车男袨橐褬嫵善茐墓秒娦旁O施罪,應予懲處。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