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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原條文]】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后 】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案例】網上發帖 考公務員受阻
2012年放暑假期間,大學生小劉被同村的幾個村民找到,村民稱自己不懂電腦,想讓他幫忙在網上發一個帖子,主要內容是舉報本村一家私營企業在用地方面弄虛作假、欺騙群眾等問題。
小劉常年在外地上學,對本村的情況并不了解,也未進行調查研究,但礙于面子,勉強同意。沒想到帖子發出后,村民情緒激動,引起當地政府的注意,立即派出專案組進行調查,同時穩定村民情緒。經核實,小劉幫助村民發的帖子內容與事實不符,但點擊量不大。
小劉了解到真實情況后,立即將自己發的帖子刪除。但該帖子畢竟造成一定影響,公安機關給予小劉行政拘留5天,并處罰金500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8月份,小劉以全市第一名的優異成績考上政府公務員,雖然公安機關為其出具了無犯罪記錄證明,但他當年發帖的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是否錄用引發人事部門工作人員的爭議。為此,小劉所在的村委會專門為他出具了證明,說明小劉幫助村民在網上發表不實的帖子雖然與事實不符,但其并不知情,完全是為村民利益,請求人事部門以人為本,給予小劉一個表現的平臺和服務社會的機會。
解讀
王金海律師說,很多市民網上發帖大多不了解真實情況,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過去,編造 “飛機上有炸彈”、“地鐵下陷”等虛假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從今年11月1日之后,凡是“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就構成犯罪,給予刑事處罰。依照《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彼?,像小劉的情況,如果是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公務員考試中盡管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績,也不得被錄用。
網絡侵權舉證可由公安機關協助
【原條文】第二百四十六條中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修正后】刑法修正案(九)十六條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意義] 進一步解決舉證難問題
王金海律師說,網絡侵權案中,由于對發帖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一無所知,維權非常困難。本次刑法修正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也就是說,受害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通知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查明侵權人的真實身份信息,以便確定明確的被告。
除此之外,網絡侵權案件由于調查難度大,普通市民取證困難,導致很多受害人無法維權。去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18條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也就是說,受害人對網絡侵權人的調查、取證費用和律師服務費用,均應當由侵權人承擔。這一規定有利于鼓勵受害人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加大打擊網絡侵權行為的力度。然而,雖然法律規定了網絡侵權的受害人在維權過程中支出的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但也要求所支出的費用合理,不能漫天要價,否則照樣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網絡侵權受害人維權律師費由被告承擔
去年5月份,本市某單位經理盛某起訴小鋼,稱其在網絡論壇中用誹謗侮辱的方式貶低他的名譽,一審法院判決小鋼侵權成立,要求小鋼在網絡論壇中再次發帖,向盛某賠禮道歉。
本來以為事情已經解決,可沒過幾天,小鋼又收到法院傳票,原來,盛某再一次起訴小鋼,要求他承擔自己打官司期間支出的律師服務費人民幣5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受害人的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盛某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綜合考量盛某案件的難易程度,其主張的費用過高,結合大連市律師協會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和承辦律師代理案件的難易程度,酌定為3000元。
盛某接到法院的判決后不服,認為自己實際支付了5000元,承辦律師的律師事務所也給自己出具了收款發票,費用真實,于是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律師費用的給付金額系根據案件情況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協商確定,一審法院根據本案案情,認定盛某在案件中支出過高,酌定調整為3000元并無不當。今年8月31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盛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解讀
王金海律師說,雖然法律規定在網絡侵權案件中,受害人對網絡侵權人的調查、取證費用和律師服務費用,均應當由侵權人承擔。但受害人一方的支出也要實事求是,要公平、合理、合法,不能隨意約定律師服務費,否則,對超出合理范圍的開支,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