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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雙“十一”臨近,商家短信“轟炸”
寧夏銀川市的馬小姐告訴記者,雙“十一”前半個月,她的手機廣告信息非常多,幾乎每一家她曾購物過的網店都發來了促銷短信,讓她不甚其擾。馬小姐認為,作為收件填寫的電話號碼,商家不應該隨意向其發送信息。
記者采訪發現,很多網友都遇到類似情況,銀川市的時女士為了躲避這些垃圾信息,甚至填寫了一個不經常用的手機號碼作為收快遞的聯系電話。而馬小姐表示,接收快遞的電話肯定要經常在手邊,否則不能第一時間拿到快遞。那么,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制止商家未經同意亂發廣告信息的行為呢?
律師:未經同意發送廣告,或面臨5000元以上罰款
那么網店商家這樣的行為,究竟合法嗎?記者采訪了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石梅玲。
石梅玲介紹,在今年新修訂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記者調查發現,各網店商家發來的廣告基本都沒有經過消費者的同意,而所有的廣告短信都在信息的末尾寫有一行“退訂回復TD”等字樣。
雖然商家在發送廣告時,向消費者提供了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但是消費者若想要拒絕這類短信,需要逐一回復退訂。馬小姐覺得很麻煩:“回復這類短信誰知道是不是收費呢?”
對此,石梅玲解釋說:“廣告主發送廣告行為應首先適用《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如經同意然后才適用第二款,應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如廣告主違反此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消費者也可通過12321投訴維權
除此之外,消費者還可以通過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維護權益。
按照《中國互聯網協會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約》規定,未經用戶同意向用戶發送的用戶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息,或用戶不能根據自己的意愿拒絕接收的短信息。以及未經用戶同意向用戶發送的商業類、廣告類等短信息,就是垃圾信息。
石梅玲告訴記者,今年5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1號發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第十八條規定,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說明擬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的類型、頻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戶未回復的,視為不同意接收。用戶明確拒絕或者未回復的,不得再次向其發送內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A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通過其電信網發送端口類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保證有關用戶已經同意或者請求接收有關短信息。
對此,馬小姐認為自己收到的商家發送的廣告信息,不僅沒有咨詢過她是否同意,同時在沒有任何回復的情況下,依舊不停發送。而根據《規定》中第二十七條,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信息侵擾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投訴或者向舉報中心舉報;第三十四條,短信息內容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此外,網友們可以關注12321微信公眾賬號、微博或聯系網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