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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備案。意見稿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
用戶拒絕驗視物品 快遞企業應拒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驗視內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在快件運單上作出驗視標識;用戶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在快件中發現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物品,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意見稿明確,用戶交寄快件,應當如實填寫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快遞運單信息進行核對,發現快遞運單填寫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寫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企業收寄快件時未核對快遞運單信息,或者快遞運單信息填寫不完整、不實仍予收寄,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意見稿規定,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快遞公司拋扔、踩踏快件 可責令停業
意見稿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規范操作,不得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處理快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作業人員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處理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意見稿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未按照規定建立快件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或出售、泄露用戶信息,尚不構成犯罪,或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等情況時,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報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意見稿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應當按照承諾的時限完成遞送服務。因特殊原因導致承諾的時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征得用戶的同意。
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因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造成用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