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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2014年3月至8月,被告人杜某在重慶一家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上班,并被派駐到某地產項目銷售中心擔任銷售主管。期間,杜某在工作中獲取了相關樓盤商業來訪客戶、民營企業及個體戶、酒水代理批發商等公民個人信息4000余組。
受雇于另一家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的張某在擔任某地產銷售中心銷售經理期間獲取了商業來訪客戶信息570組。2014年9月,因與所在公司解除雇傭關系,張某懷恨在心,決定將上述570組公民個人信息連同之前自己已有的390余組公民個人信息一并出售給他人。
2014年9月底,張某聯系了被告人祝某,談好價格后,張某通過QQ將960余組公民個人信息傳送給祝某。隨后,祝某又聯系了杜某,將上述960余組公民個人信息轉售給杜某。
為謀取非法利益,杜某打算將購買的和自己已有的共計5000余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向某。交易過程中,杜某被公安抓獲。之后,張某、祝某也相繼到案。之后,3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杜某作為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其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杜某以購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960余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應對其數罪并罰。而被告人張某和祝某的行為則分別構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最終一審法院判處杜某拘役七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張某、祝某均被判處緩刑,并分別處2-3萬元罰金。
一審宣判后,杜某不服,向重慶一中院提起上訴。
重慶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于日前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提醒
本案案發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應適用修正前的《刑法》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物業公司、房產中介、保險、快遞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給他人的,也可構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因此,杜某等3人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官特別提醒,今年通過并于11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從特殊主體擴大為一般主體,因此,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均可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而像杜某這樣特定行業的工作人員,如果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則應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