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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工信部網絡安全管理局5月24日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 進一步做好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基礎電信企業確保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電話用戶實現實名登記。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補辦登記手續的用戶,暫停其通信服務,并再次催告其補登記。在催告期滿仍未補辦登記手續的,依法停止通信服務。目前全部電話用戶實名率已經達到92%,但仍有近1億用戶未實名登記。
工信部稱,將從嚴做好新入網用戶實名登記。其中包括從嚴進行用戶身份信息核驗、審核一證多卡用戶辦理新卡等。在為新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必須采取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聯網核驗等措施核驗用戶身份信息,禁止人工錄入居民身份證信息。
此外,還將加強網絡營銷渠道用戶入網實名登記管理,加大對網絡營銷渠道的監督檢查力度,全面清理非委托網絡代理商。工信部要求各電信企業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對本公司網絡代理商的排查和清理,并向社會公布。
關于未實名老用戶補登記方面,工信部要求各基礎電信企業確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企業全部電話用戶實名率達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電話用戶實現實名登記。
《反恐怖主義法》對實名制有哪些要求?《通知》對進一步落實電話實名制的具體要求是什么?工信部網安局相關負責人近日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暫停通信服務期間不得收費
“黑卡”成為暴恐活動工具
問:為什么要從落實《反恐怖主義法》的高度要求電信企業強化實名制?
答: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工作自2013年全面開展以來,仍存在網絡渠道實名登記不嚴、轉售企業違規現象突出、未實名老用戶補登記進展緩慢等問題。
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千方百計利用各類未實名登記或虛假登記的電話“黑卡”進行通聯,開展暴力恐怖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反恐怖主義法》,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薄斗纯植乐髁x法》進一步強化了實名制要求,特別是要求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用戶,電信企業不得提供服務,為電信企業強制用戶配合做好實名登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杜絕代理商批量開卡養卡
問:《通知》要求堅決杜絕代理商批量開卡、養卡問題,對此有什么具體措施?
答:新入網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電信企業委托代理商,特別是轉售企業的委托代理商經營中仍有違規放任辦卡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批量開卡、養卡(指委托代理商沒有將手機卡真正銷售給用戶,而是通過虛假登記并激活手機卡后,自行持有并套取電信企業的傭金)的問題,給不法分子以虛假身份購買手機卡進行通訊信息詐騙、暴力恐怖活動提供了便利;二是一些本應用于物聯網、車聯網等行業應用的無線上網卡,由于電信企業在銷售時對購買主體審查不嚴,別有用心的人以行業應用為名購買并進行二次銷售,被不法分子用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為堅決杜絕上述現象,《通知》要求電信企業采取兩方面措施,一是對同一身份證件在同一基礎電信企業省級公司或同一轉售企業已登記了5張及5張以上移動電話卡的用戶,在申請辦理新入網的移動電話卡時,必須由電信企業自有實體營業廳從嚴核實身份信息后辦理入網手續。二是強化行業用戶實名登記管理。
網售卡號需圖像視頻核驗
問:據了解,網絡渠道實名登記一直是難點,《通知》對加強網絡渠道實名登記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目前電信企業自有網上營業廳實名登記工作落實得較好,但網絡代理商、非電信企業委托的網店及網站在銷售手機卡時,普遍存在不登記、虛假登記現象,已經成為當前滋生電話“黑卡”的主要源頭。
為加強對網絡營銷渠道實名登記管理,依據《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信部第25號令)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管理辦法》(工商總局第60號令),《通知》重點從四方面強化網絡渠道實名登記管理。一是通過建立委托管理制度明確電信企業對網絡代理商的管理責任。二是明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責任。三是強化網絡渠道實名登記技術措施,對不能確保在物流交付環節對用戶身份證件進行查驗的,電信企業應在網上預選卡號環節,要求用戶填寫身份信息,為用戶配送未激活的電話卡,用戶收到電話卡后,電信企業要通過圖像、視頻等技術在線核驗用戶身份信息,驗證持卡人所提供的身份證件與網上提交的身份信息一致后,激活電話卡并開通移動通信服務。四是強化各部門日常監管和違法違規處罰措施。
問:補登記會不會給用戶帶來不便和負擔?
答:《通知》充分考慮了要方便用戶,不給用戶帶來額外負擔?!锻ㄖ访鞔_要求,電信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在營業廳設立專門座席、通過網絡渠道等方式提供便捷的補登記措施和渠道,方便用戶補登記。為用戶辦理補登記手續時,不得擅自加重用戶責任,不得要求用戶變更資費套餐等。在對拒不配合補辦身份信息登記的用戶暫停通信服務期間,不得收取用戶費用;終止提供通信服務的,應當簡便快捷退還用戶預存的剩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