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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如果“被遺忘權”作為一項私權利被確立,在未來會出現公民個人與互聯網巨頭公司的對抗局面,消費者保護中的公益訴訟制度也將在“被遺忘權”保護領域發揮更大作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自古以來,遺忘都是人類的常態。然而這個規律在互聯網時代卻發生了顛覆性的改變,用戶的信息會被互聯網平臺一直“記憶”著。
2014年,在“多學科視野中的‘被遺忘權’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提出,公民應該享有個人信息的“被遺忘權”。
5月23日,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研討會上,朱巍再一次呼吁“被遺忘權”應當納入立法保護,并且通過消費公益訴訟發揮更大作用,成為約束網絡公司進行數據掠奪的有效武器。
“被遺忘權”是大數據時代
用戶的核心權利
早在20多年前,歐盟就在數據保護法律中提出了“被遺忘權”概念:任何公民可以在其個人數據不再需要時提出刪除要求。
歐盟委員會從2012年開始建議制定關于“網上被遺忘權利”的法律,提議包括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結果,以符合歐盟保護個人信息的方針。
事實上,互聯網用戶的信息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沒有涉及用戶隱私的數據被稱為大數據,用于判斷整個互聯網的發展規律與情況。而另一類則具有可以識別性,涉及具體個人的信息。朱巍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搜集有個體識別性的網絡信息時,應當尊重用戶自己的意愿,充分保護用戶的“被遺忘權”。
“被遺忘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提出,是基于精神性人格權的商事化使用?!敝煳≌J為,被遺忘權是精神性人格權中自由權的一部分。人格自由包括人對自己信息的控制權和處分權,其與自我決定權相結合之后,人格自由不僅是一種基礎性權利,而且可以上升為實體權能的實質性權利。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進一步發展,網絡公司的競爭主要是數據獲利模式。
“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網絡用戶的網絡行為,利用cookies搜集用戶各方面的信息,進行數據分析,以此來促進和推廣商業行為?!敝煳≌劦?,互聯網用戶的信息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搜集者可以將其運用于分析用戶的行為習慣和具體身份信息,從而進行精準的廣告投放。
“數據作為一種資源,本身屬于無體物,用戶很難知曉網絡公司占據了多少除身份信息以外的數據。同時,網絡公司對采集數據的處理大都通過‘云技術’、后臺加密技術等方式進行,網絡用戶因技術的原因和信息不對稱,無法知道自己的網絡行為到底有哪些數據正在被搜集?!?
朱巍認為,當網絡用戶不再使用某個手機APP或者網絡平臺的網絡服務后,這些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被遺忘”,網絡公司不能再繼續暗中搜集用戶的數據。
“被遺忘權”
進入立法的條件已經成熟
2014年,歐盟法院曾以判例的方式確立“被遺忘權”在歐洲司法的實踐,要求提供網絡搜索服務的谷歌公司應按照公民意愿,對一些歷史網頁中使人尷尬的圖片和內容履行刪除義務。
此前,一位西班牙公民將谷歌告上法庭,稱谷歌搜索結果將自己的名字鏈接到一篇1988年負面新聞報道,這篇報道顯示當時這位公民因未能支付稅款而被迫拍賣房屋。歐盟法院此次對于公民享有“被互聯網遺忘權利”的表態,意味著人們能夠刪除網絡上留下的數字記錄。換而言之,在歐盟的法律框架下,網絡用戶將可以“抹掉”過去。
朱巍認為,在互聯網+經濟如此迅猛發展的今天,已經具備確立“被遺忘權”的成熟的環境,以后也會有越來越多的類似訴訟進入公眾視野。
針對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朱巍認為應該通過立法,將大數據背景下的用戶數據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對待,確定數據權的內涵和外延,借此來衡平技術發展與人格權保護的微妙關系。而人格自由權引申出的“數據權”“被遺忘權”也應該得到立法保護。
作為論證專家,朱巍全程參與了國家工商總局正在起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細則,他提出應當確立基于數據權的“被遺忘權”,對惡意軟件進行規制。
“被遺忘權”的確立,必然會導致無過錯的技術中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更多責任。然而朱巍認為這并不會影響未來互聯網產業的發展。
“現在的網絡發展遵循的是叢林法則。通過實踐,未來會確立越來越多的規則,告訴大家哪些權利可用,哪些不能用?!彼J為,現在的網民協議中有很多不利于消費者的規定,比如一些網絡服務的格式條款,只要點了“我同意”三個字,就意味著消費者接受并且承擔責任。
朱巍認為,“被遺忘權”的立法,應當要切實保障消費者刪除網絡個人信息的權利,明確消費者維權的有效途徑。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應當在消費者知情權的保障上承擔更多責任。
“被遺忘權”的確立,還會產生公眾人物的被遺忘權行使和公眾的知情權之間的平衡難題。公眾知情權或者公共利益是針對隱私權的抗辯事由,而被遺忘權是人格自由權的范疇,公眾人物應當同等的享有被遺忘權。
“被遺忘權”確立將指導司法實踐
5月4日,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我國首例“被遺忘權”案件。
原告因自己的前東家名聲不好,而在百度上對自己名字進行搜索,結果顯示出自己與前東家的關系的鏈接,要求百度刪除這些相關鏈接和信息,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這一訴求在一審和二審中均被駁回。
海淀法院認為,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應“被遺忘”(刪除)信息的利益指向并不能歸入我國現有類型化的人格權保護范疇,只能從一般人格權的角度尋求保護,但是由于原告主張的該利益不具有正當性和受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不應成為侵權保護的正當法益,故判決駁回了任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朱巍認為,在司法審判中應當盡量避免對一般人格權的直接援引,而應當引用具體的人格權。如果“被遺忘權”被立法保護,則在這個案件審理中引用“被遺忘權”更為合適。
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其中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朱巍認為,由于立法機關至今都沒有對這三個原則進行法律解釋,所以司法實踐中很難據此操作。但是,“被遺忘權”作為具體的人格權的確立則可以完全解釋這三個原則?!氨贿z忘權”的確立為公民維護個人網絡信息提供法律基礎,使司法實踐有法可依。
如果“被遺忘權”作為一項私權利被確立,在未來會出現公民個人與互聯網巨頭公司的對抗局面,消費者保護中的公益訴訟制度也將在“被遺忘權”保護領域發揮更大作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被遺忘權’除了需要立法保護,還需依靠互聯網行業自律,以及法院保護被遺忘權的判例。”朱巍表示,現在有些網絡技術已經可以對公民網絡信息的保存設定時限,到期限自動刪除。
隨著技術的發展、行業協會的規范以及立法的不斷完善,“被遺忘權”的保護將開啟網絡維權的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