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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刷單”又稱“炒信”,是指網絡商家為了提高自身銷售量及信譽而進行虛構交易的行為。“刷單”一詞并不新鮮,但近日安徽銅陵警方抓獲一個利用網絡刷單為客戶提供虛假業績牟利的犯罪團伙。這個犯罪團伙均為剛從大學畢業的年輕人,他們并不認為組織刷單服務是違法犯罪行為,反而視其為“創業”。
商家需擔民事及行政法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币虼?,商家通過虛構交易方式,偽造關于店鋪信用、商品銷量甚至商品品質等信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基于對該商家或商品的好評而購買,如果商品質量并非描述中所稱,商家還有可能構成消費欺詐,需對消費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由于網絡商家往往都是與電商平臺簽訂了合同,而電商平臺也均對刷單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商家刷單實則是對電商平臺的違約,電商平臺有權根據合同約定采取扣分、降級、下架商品等處罰措施。
對于其他商家而言,刷單還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國家工商總局《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就包括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除了應承擔的民事及行政法律責任外,商家還可能面臨額外的法律風險。由于商家往往借助于刷單平臺或者與電子網絡公司簽訂推廣合同等方式來進行刷單,而相關約定已被司法實踐認定為因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而無效,因此如果對方違約,其刷單的合同內容不受法律保護。更有甚者,已有案例顯示不少商家曾遭遇“刷單騙局”。
刷單平臺或涉嫌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條規定,對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應當予以刑罰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罪作出了詳細說明,即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非法經營或者違法所得達到一定數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刷單已形成產業鏈條,有的網絡服務公司還通過QQ群、微信群等組織刷單,想要成為刷客需要熟人推薦、繳納會費,為了躲避監管,刷單平臺一再升級對刷客的培訓,使虛假交易看起來更真實,其與刷客之間的交流甚至使用暗語。據悉,平臺主要通過會費和押金獲利,而一些專職提供刷單服務的網絡服務公司則從商家處獲得收益。
由于刷單平臺幫助商家刷單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而不少刷單平臺已經被工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此外,對這種專業從事虛假交易服務的炒信平臺而言,其發布的與虛假交易相關的信息應當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中規定的“虛假信息”,而刷單組織者主觀上也屬于“明知”,如果非法營利達到法定數額,擾亂了市場秩序,相關刷單服務提供商應當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受到法律制裁。
由于我國刑法并沒有將刷客的行為列為刑事犯罪,且大多刷客個人的營利并不多,有些僅是出于幫助朋友的目的并不收取費用,法律并沒有將過多的責任賦予刷客。但是,如果刷客明知存在虛假宣傳還參與刷單,那么對于消費者遭遇的消費欺詐是存在過錯的,應當與商家、刷單服務提供商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此外,不少刷客在刷單時需前期墊付商品價款后再得到商家返款,有些還會被組織者要求在刷單前繳納會費或者押金,甚至有些還遭遇假網站鏈接等詐騙行為,刷客很可能面臨財產損失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