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成功,感謝您的反饋!
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來源:央廣網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電信詐騙數額達到多少可判刑?詐騙數額難以查證,如何定罪?為電信詐騙分子提供設備技術支持,會受到哪些懲處?今天(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依此嚴懲電信網絡詐騙類犯罪。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應分別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李睿懿介紹稱,《意見》進一步統一了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底線標準。一方面體現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另一方面,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突破了傳統犯罪的空間范疇,基本屬于跨區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對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意見》還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到相應標準后,具有十項情形之一的,應予以重罰,包括造成嚴重后果的,如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李睿懿介紹,不法分子使用現代化智能通訊工具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偵查工作和證據收集難度大。特別是涉及詐騙數額方面,有時難以全部查清。《意見》充分考慮到這一現實情況,采取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并行。
李睿懿指出,《意見》規定,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查明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對于犯罪分子有意毀滅或隱匿罪證而致難以直接認定的,《意見》進一步規定,可以根據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而對于一些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設備和技術支持的行為,李睿懿指出,《意見》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提供銀行卡或手機卡、提供“偽基站”設備、提供互聯網接入或者支付結算、提供場所或者交通等幫助行為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實踐中,有一些不法分子,雖然本人沒有到詐騙窩點參與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但其為詐騙分子撰寫并提供詐騙“劇本”等,或者負責在社會上引誘、招募人員并向詐騙集團或團伙輸送,本人從中牟取非法利益。這些行為都是電信詐騙犯罪活動不可或缺的內容,危害甚大。《意見》對此明確規定,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此外,李睿懿還指出,為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分子,《意見》專門規定,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被告人,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