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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1月13日,《揚子晚報》獨家報道的《常州十幾萬學生家長信息被泄漏?》一文引起常州公安部門高度重視,文章見報后,常州警方立即組織警力進行調查。17日上午,違法嫌疑人張某已經被抓獲。張某因售賣學生家長信息、“散布他人隱私”,被處以治安拘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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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抓,他正籌建銷售兒童手機公司
1月12日,常州市公安局接當地教育局函,希望協助調查化龍巷網站上一則題為“常州十幾萬中小學生家長信息遭泄漏?網上公然兜售家長個人信息”帖子的真相。次日,本報對此事給予了報道。常州市公安局領導對此事高度重視,經過數日調查,犯罪嫌疑人終于被抓獲。
經查,暫住于武進高新開發區鳳林路南淳家園的男子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張某今年25歲,是吉林松原人,現在常州籌建某銷售兒童手機公司。1月17日上午,常州公安機關在武進湖塘將違法嫌疑人張某抓獲。
經審查,張某交代于1月11日在化龍巷網站以“逆天行”名義發帖“出售常州中小學名單”,并預留網名“浪跡天涯”(它是張某的另一個QQ號)以供聯系。當晚,張某與網名為“小太陽”的國某某聯系,以家長信息每萬條500元的價格進行交易,但未成交。
信息真假
3萬條學生家長信息是三年前的
張某同時交代,他掌握的學生家長名單系從其朋友岳某處取得。岳某是一位21歲的年輕男子,他原來在常州童德兒童教育培訓機構工作過,現在鎮江某教育公司 工作。岳某證實2009年至2010年間,他通過百度搜索在網上購買了近3萬條常州學生家長信息存放于張某電腦內,2011年11月將電腦歸還給張某時, 一并將信息予以“贈送”。
常州家長管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旁證證實,網上涉及的學生所在學校、姓名、班級及家長號碼基本屬實,系三年前的信息。張某對其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以“散布他人隱私”為由對張某處以治安拘留。
信息來源
家長信息是從網上搜索購買而來
張某還向警方交代,在吉林中專學校畢業以后就來到常州打工,在常州打工期間一直在教育培訓機構上班,在這期間認識了朋友岳某,岳某曾借過其電腦,在百度上搜索了常州中小學生家長信息,其中一部分是購買的,另一部分是從網絡上搜索得來。
當岳某歸還電腦時也一并將這些信息當作禮物送給了張某,最近到了年關,手頭比較緊,張某想到自己手里還有這部分家長信息,就動起了歪腦筋,在網上發帖售賣家長信息,沒想到會引起如此軒然大波。
警方表示,之所以對張某進行治安拘留是因為他第一次在網上售賣信息,而且交易并未成功,另一方面,張某售賣的是2009年的信息,信息有點落后,情節不夠嚴重,所以對其進行治安拘留。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相關條款
《江蘇省信息化條例》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竊取、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其刪除信息,沒收違法所得, 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施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