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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應該多方面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采集的監管和信息泄露的懲治等治本之策,別讓公民個人信息繼續“裸奔”在無人監管的尷尬中
近日,工信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首個個人信息保護專項國標已制訂完成,正按程序報批。在當前泄露、竊取、買賣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猖獗,人們的正常生活甚至財產安全受到很大侵擾和威脅的背景下,作為行業規范的這一標準的出臺,無疑讓人們看到了保護個人信息不被非法使用的希望。但作為一種標準,并不具有強制力,只是一種參考。
單純從立法立規的層面來看,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規范不可謂不完備。目前,我國涉及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有近40部、法規30多部、規章近200部。然而,這些法律規范更多的是從事后救濟的角度對公民個人信息提供保護,公民需要支付的維權成本也很高,難以從根本上防范個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行為,涉及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始終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公民的個人信息屬于個人隱私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法律角度看,隱私權作為一種人格權,其損害具有不可恢復性,即使通過經濟賠償彌補了受害人的部分損失,但已經泄露出去的個人信息覆水難收。在今天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環境下,個人信息一旦被泄漏,就意味著被非法使用可能帶來的諸多危害和危險。個人信息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對其保護不能僅僅立足于事后查處,而更應著眼于事前預防。
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加強事前審批監管,防止對公民個人信息不必要的采集和使用行為,最大限度地減小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盜取的可能。對于什么機構、什么情況下可以采集多少公民個人信息,監管部門應該作出詳細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采集和使用公民個人信息都應該事先報監管部門批準,否則其采集、使用行為就是非法的,這才能夠從源頭上斷絕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使用的可能。
此外,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還需要加強對涉及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具有隱蔽性強、舉證困難、查處難度大等特點,往往受害人在明處、違法者在暗處,單純依靠公民個人和社會的力量很難查證和追究。因此,監管部門不能再單純依靠那種“民不告、官不究”的被動查處方式,等到個人信息已經被完全泄漏后再進行懲治。而要主動介入、提前介入,在個人信息可能被泄露的初期,就將違法行為制止在萌芽狀態,才能有效防范個人信息最終變成公共信息。
在出臺法律規范、制訂國家標準的同時,相關部門要多方面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采集的日常監管,加大對個人信息泄露、竊取、買賣的懲治力度,如此方為個人信息保護的治本之策,才不會讓公民個人信息繼續“裸奔”在無人監管的尷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