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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李迎春 成都商報評論員
何為垃圾郵件?擁有4.8億用戶的網易郵箱給出的定義是“未經請求而發送的電子郵件,如商業廣告或非法的電子郵件”。但近日有媒體報道稱,高舉反垃圾郵件大旗的網易郵箱卻有通過廣告郵件盈利的嫌疑。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廣告郵件來自網易郵件中心,可以付費向郵箱發廣告,但“廣告郵件不能發給VIP客戶,這是為了保障他們的用戶體驗”。
報道中,多名律師闡述了自己的觀點,集中起來可概括為:一是在開通網易郵箱時,網易公司保留對申請用戶投放商業性廣告的權利,律師認為這樣的做法顯失公平,因為用戶沒有對抗的權利;二是認為垃圾郵件侵犯了個人安寧和隱私空間;三是認為網易打著反垃圾郵件的旗號傳播垃圾郵件,有違商業倫理。
顯然,報道的基調是反對利用電子郵箱發送廣告。這種純粹站在用戶立場上的發言,頗能代表一些人的意見,表面看似乎也有相當的正確性。但仔細琢磨,卻有問題。其中最關鍵的是,律師的觀點混淆了付費使用和免費使用的市場邏輯。
一般而言,付費使用是用戶主導,更強調用戶權利;免費使用是提供者主導,用戶有一定權利,但也需付出一些“代價”。市場中任何免費服務都有成本,如果在免費產品中,只強調用戶權利,而無視提供者的權益,那么就根本不可能有免費產品。而免費產品,比如免費電子郵箱,極大便利了人們的信息溝通,其正外部性遠遠大于垃圾廣告的負外部性。所以,為了免費使用郵箱,而允許網絡公司搞一些合法的經營活動,不僅公平,而且對個人和社會也是利大于弊的。
具體而言,律師說用戶沒有對抗權,顯失公平。這其實有些混淆概念。律師說的“對抗權”既有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意思,又有選擇權的意思。用戶如果覺得網易保留發送廣告的做法不合適,可以不用其郵箱。這就是用戶的選擇權。但接受此條款用了別人的免費產品后,再說“對抗權”就有些不妥了。事實上,對廣告郵件,用戶可以自我屏蔽,操作上還是有一定對抗手段的。此外,說到安寧和隱私,電子郵件和手機短信及來電還不太一樣,其騷擾性小得多,可以直接刪除和屏蔽,除非一些恐嚇和病毒性的非法郵件,普通的廣告不應構成侵權。
至于商業倫理的話題,反垃圾郵件本身是對的,但需要區分合法與不合法。反垃圾郵件反的是不合法的騷擾郵件,合同約定的、內容合法的,不應一律歸于垃圾郵件。合法廣告是商業活動的一種必要形式,為了個人清凈一律抹殺,不太現實,涉及免費郵箱,更是如此。
【網友聲音】
●NC也是人:免費郵箱網站提供的格式合同有逼人就范之嫌。雖說用戶可以在各個網站之間自由選擇,但問題是家家如此,你又如何選擇?
●夢游尼羅河:作為律師,理應明白“意思自治”原則。只要是自由訂立的合同,且未違背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那么其行為就合理合法、無可厚非。申請免費郵箱,都必須同意網站的聲明條款,否則不可能成功注冊。由此所產生的合同關系顯然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