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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據美國《紐約時報》近日報道,美國多家手機公司透露,去年美國執法機構向他們索取用戶信息,共達130萬次之多,索取內容包括用戶短訊內容、致電地點及其他信息。
在手機公司發布的報告中,介紹了過去5年間手機監控巨增的情況。有些公司每天被要求數千次交出紀錄,以回應警方、法庭命令、執法機構傳票和其他要求。這是首次在全美范圍內披露了執法部門監控手機的程度。
每天收到上千起索取信息請求
報告顯示,去年,美國各大移動運營商均受到執法部門的多次“騷擾”。據統計,僅美國第一大電信運營商電話電報公司(AT&T)每天收到執法部門索取用戶信息的要求就超過700個,其中230個屬緊急要求,意味著不需要法庭授權或傳票。
該公司表示,這個數字是2007年的三倍。其他移動運營商的情況也是如此,在過去的幾年里,他們收到執法部門愈來愈多的信息索取要求,近5年來,年均增長率在12%至16%間。其中,斯普林特公司是執法部門最“關注”的對象,去年每天平均在1500次以上,高居同類公司之首。
大多數運營商都雇用了大量駐公司律師、資料技術員和其他人員,24小時應付執法機構的要求,評估審查合法性并提供資料。隨著要求的增多和系統化,有些手機公司不得不求助于專門的公司,將這部分工作外包出去。
由于很多公司對執法機構的請求存在記錄缺漏,因此保守估計,去年全年的索取次數肯定會超過130萬次。而最后提交給執法機構的用戶資料可能是這一數目的幾倍,因為一次索取請求往往會涉及若干甚至更多的用戶。
與執法部門信息索取次數劇增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聯邦或當地法院對類似請求的授權卻在銳減。據美國法院行政辦公室最近發布的一則報告稱,去年美國法院為執法機構索取手機用戶資料出具的授權文件數為2732件,比前年降低了14%。這不是說美國執法部門不把法院放在眼里,而是他們學聰明了,慢慢放棄了一些傳統、需要走繁瑣法律程序的監控方式,而改用更簡單、更便宜的方式。例如,要求運營商提供某個時間段手機塔周圍用戶的信息,收費僅是1小時50至75美元,還不需要法院傳票。
擔風險又陪錢
美國執法部門伸手就要,移動運營商也很糾結不給吧,有礙執法;給吧,又擔心消費者抗議,更擔心挨告。
另外,配合執法部門的工作,移動運營商還得賠錢。雖然理論上,執行機構想要手機用戶的信息,須給移動運營商一定的經濟補償。AT&T聲稱,去年共給執法機構送去了830萬美元的賬單,是2007年(280萬美元)的近三倍。其他運營商也反映說賬單劇增。
然而,事實上,執法機構的監視行為令運營商承受的損失往往比獲得的補償多得多,其中包括專門與執法機構打交道的律師、人員費用,以及正常業務受到影響的損失。
更要命的是,運營商送過去的賬單,執法機構不一定全部付清,賴賬、克扣的情況比比皆是。一家名為Cricket的小型移動運營商表示,去年他們共收到42500起索取資料請求,平均每天116起,而“產生的賬單執法部門經常不付”。
“9.11”讓隱私保護法“跛腳”
運營商表示,如按聯邦法律,執法機構要獲得用戶數據需要提供搜查證、法院授權或正式的傳票。但如果執法者聲稱有“緊急情況”,程序就要簡單得多。
另外,執法機構所擁有強大的技術資源,如GPS定位系統、竊聽器等,能比以往更方便地獲得用戶數據,有時甚至能夠繞過運營商秘密監聽。這種情況使得美國民眾缺乏安全感,他們呼吁國會通過更完善的立法,來限制執法機構肆意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
作為一個法治國家,美國并不缺少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雖然美國憲法本身并沒有特別指明隱私權,但是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聯邦憲法的第一和第四修正案為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了依據。
針對手機監聽,美國有《電子通訊隱私法》(ECPA)來保護用戶的利益。該法案是目前保護個人電子通訊信息最全面的一部聯邦法案,它涵蓋了聲音通訊、文本和數字化形象的傳輸等所有形式的數字化通訊,不僅禁止政府部門未經授權的竊聽,而且禁止所有個人和企業對通訊內容的竊聽,同時還禁止未經授權地攔截或訪問傳輸或存貯于電腦系統中的通訊信息。此外,在保護個人信息方面經常被引述的法案還有《隱私權法》、《信息自由法》、《電話用戶保護法案》等。
但“9.11”后,這些法案無一例外地受到沖擊。2001年和2006年,ECPA先后被《愛國者法案》以及《愛國者法再授權法案》所修正,這些修正法為執法部門擴大手機監聽提供了法理依據。
面對隱私保護法“跛腳”的現狀,分析人士認為,在目前美國安全局勢相對緩和的情況下,有必要敦促美國國會再通過一部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綜合性法律,以對執法機構行為作出更明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