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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32歲的周某是手機回收店店主,去年10月,周某幫朋友趙小姐(文中當事人為化名)修手機,發現里面存有趙小姐與其丈夫的不雅照。幾個月后,因為業務糾紛,周某竟然將趙小姐的生活照和個人信息發到網上。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審結此案,認定周某的行為構成侵權,判決他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7萬元。
修手機獲得朋友艷照 他發帖與網友“分享”
周某經常到受害人趙小姐工作的單位收購舊手機,因為業務來往雙方成了朋友。去年10月,趙小姐的手機出現問題無法解鎖,請周某幫忙修理。周某在解鎖過程中,發現手機內存有多張趙小姐的生活照,以及她與丈夫的性生活私密照。這些照片全被周某拷到自己電腦中。趙小姐怎么都沒想到,幾個月后,本地一家知名網站上竟然出現了針對她的“艷照帖”。帖中不僅有她的清晰生活照,還有她工作單位的名稱,發帖人聲稱“撿到一只U盤,沒想到里面有艷照,這個MM太給力了”,并煽動想看的網友留下郵箱。
趙小姐又驚又怒,她認得出帖中的照片來自之前壞掉的手機,而有機會獲得這些照片的只有周某一人,而且不久前,她跟周某因為一些業務上的往來發生過爭執。她既恨自己過于相信他人,又恨周某猥瑣無恥。為避免照片進一步外流,她第一時間聯系網站要求刪帖,但后者以帖中只有生活照沒有不雅照,也沒有涉嫌侮辱誹謗的關鍵詞為由拒絕刪除。趙小姐無奈之下只得報警求助。公安機關根據IP地址,很快查出發帖人的身份,跟趙小姐猜測的一樣,發帖人正是周某。周某對發帖事實供認不諱,承認已經將不雅照發給近10名網友。
傳播艷照的店老板如何處罰?
先被公安拘留罰款,又被法院判決賠錢
周某雖沒有直接將不雅照發到網上,但他在網帖中貼出趙小姐的生活照和工作單位,冠以“艷照”等不雅評述,并通過郵箱與網友分享,這對趙小姐來說,無異于將隱私曝光在所有人面前。公安機關根據危害后果,對他作出行政拘留8日及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但是網帖仍然沒有刪除,傷害仍然存在。為此,趙小姐與丈夫提起訴訟,向周某和網站索賠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網站收到訴狀后才刪帖。趙小姐夫婦認為,周某通過發帖散布他們的私密照片,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網站明知網帖涉人隱私,仍拒絕刪除,也構成侵權,兩被告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審理中,周某為侵權行為向趙小姐夫婦表達了歉意。但他認為自己沒有直接將照片發到網絡上,傳播范圍比較小,對趙小姐夫婦的傷害不是特別嚴重,而且事發后自己已經受到公安機關處罰,希望法院酌情降低精神撫慰金數額。
網站聲稱,上網用戶為自己發布的信息負責,周某是侵權行為人,應當自行承擔侵權責任。對于沒有立即刪帖,網站的解釋是:管理員采用過濾關鍵詞等方式對網帖進行審查,但周某發布的帖子只有生活照沒有不雅照,也沒有侮辱、誹謗等字眼,并不屬于明顯違法的帖子。不過,趙小姐提起訴訟后,網站很快刪了帖。
法院認為,兩原告的夫妻生活屬極其私密的個人隱私。被告周某利用幫原告趙小姐修理手機的機會私自復制兩原告的私密照片,又因業務上的矛盾報復趙小姐,擅自利用互聯網散布趙小姐夫婦的私密照片。雖然僅通過電子郵箱發送了8人次含有侵權內容的郵件,但使得原告夫婦的私密照有在更廣范圍內被傳播的危險。周某的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夫婦較為嚴重的精神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網帖在一定程度上透露了趙小姐的個人信息,對其傷害尤為嚴重。根據傷害后果,最終判決周某賠償趙小姐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賠償趙小姐的丈夫1.7萬元。網站方面,法院認為已經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沒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當事人為何沒有被追究刑責?
律師說:主要是周某傳播的范圍有限,不到10人次
據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羅利軍律師介紹,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將涉及個人隱私的艷照、激情照上傳至網絡,或者通過網絡傳播,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同時也可能觸犯相關行政管理法律,甚至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羅律師解釋說,如果未經允許,擅自將他人“艷照”上傳網絡或者通過網絡傳播,民事上就會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和隱私權,受害人有權按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要求上傳人和相關網站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時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利用計算機網絡傳播淫穢信息的,可處拘留并罰款。情節如果特別嚴重(取決于色情程度、傳播范圍等),還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
上傳艷照400件以上,點擊量兩萬以上構成犯罪
羅利軍律師介紹,如上傳者在網上傳播淫穢色情艷照是為了牟利,按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傳播的淫穢電子圖片達二百件以上,淫穢電子信息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如不是以牟利為目的,但上傳艷照達到四百件以上,點擊量達到二萬以上,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同樣要追究刑事責任。上傳的淫穢照片,雖沒有達到規定的件數和點擊數,但情節嚴重的,也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犯罪。
本案中,周某雖然傳播了他人不雅照片,但傳播范圍有限(不到10人次),情節未達到刑事處罰標準,所以只被處以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