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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文化部24日印發《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工作指引(試行)》。指引指出,查處違法網絡游戲等互聯網文化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采集、提取、分析、固定證據應當符合法定程序等。
本指引適用于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合并簡稱執法部門)開展網絡文化市場日常檢查、辦理網絡文化市場案件。
針對互聯網的特性,指引對執法管轄權作了明確規定:查處違法網絡游戲等互聯網文化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查處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住所地進行管轄,并應當符合《著作權行政投訴指南》規定的條件。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侵權人住所地的,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指引對執法過程中采集、提取、分析、固定證據等提出了具體要求,如遠程取證過程可邀請一至兩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或者有資質的公證機構公證。對涉案網絡文化單位的標牌、證照、住址及經營場所拍照記錄;案情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應當對現場取證過程、涉案人員、涉案硬件設備拍照并全程錄像。保持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不得采取剪裁、拼湊、篡改、添加等方式進行偽造或者變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