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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劉長秋: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迅猛發展的中國快遞業,正遭遇客戶信息遭泄露的尷尬。日前,有媒體報道稱,快遞單號的信息正被大面積泄露,甚至衍生出多個專門交易快遞單號信息的網站。在兩家網站上,快遞單號信息的售價從一條0.4元至2元不等。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范個人信息泄露,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按理說,在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已明確將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列為犯罪加以懲處的情況下,個人信息買賣行為應有所收斂。然而,實際的情況卻似乎并非如此,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現象在我國依舊顯得比較嚴重,只是與以往相比更加隱蔽而已。那么,為什么我國會出現個人信息買賣禁而不絕的怪象呢?
筆者以為,除了個人信息買賣所帶來的高額利潤的誘惑與刺激這一主觀原因之外,立法上的不足所導致的買賣個人信息的違法成本過低,是最不容忽視的原因。所謂立法上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法的缺位;其二則是現行法律制度設計上的欠缺。
首先,就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法的缺位而言,盡管我國政府向來就比較重視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問題,并且已出臺了包括《居民身份證法》、《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在內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但迄今為止,卻還沒有制定任何一部專門針對公民隱私權保護或個人信息安全維護的法律。
由于沒有這一方面的專門立法,我國在個人信息處理應遵循哪些原則、信息主體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與義務、對濫用個人信息者如何制裁以及由什么機構給予制裁等方面都還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這不僅難以給維護和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工作提供應有的指導,也使公民個人的隱私權難以得到真正的實現。
其次,就現行法律制度設計上的欠缺來看,目前我國防范個人信息買賣的法律制度中,無論是最具強制力的刑法,還是一般相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其防范和懲治的重點都是出售和提供個人信息的行為,亦即刑法第253條規定的“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行為,而相對比較忽視對購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法律應對。
實際上,按照市場交易的基本規律,需求是產生和導致交易的本源,沒有基于需求而產生的購買,不可能會出現為了金錢而進行的出賣。就此而言,基于需求而產生的購買才是導致個人信息被買賣和濫用的根源,才是危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罪魁禍首。以此為基點,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更應當受到法律的懲治,否則,個人信息買賣現象就不可能在我國得到根治?,F行立法在這一點的處理上顯然有失妥當,成為誘發個人信息買賣的一個制度根源。
筆者以為,在如今這樣一個信息化時代,只有通過法律的力量才能更有效地遏制個人信息買賣,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為此,我國有必要進一步強化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制建設。具體而言:
首先,應盡快出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專門立法,如《個人信息保護法》,在這樣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基本法中重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性,確立我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則,明確相關單位與個人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使我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能有可資依賴的法律。
其次,針對目前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過于重視防范出賣而忽視購買個人信息這一立法缺陷,應逐漸重視對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的懲處問題。在相關法律中應明確規定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使購買而不單是出賣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受到法律的處罰。
為此,可考慮修改刑法的有關規定,將“購買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也作為犯罪來處理,以借助刑法的威懾,從根源上打擊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此外,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如《居民身份證法》)中,也應相應增加對購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處罰及其力度。這些都是切斷公民個人信息買賣供需之源,防范并減少個人信息買賣的必要立法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