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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互聯網的法制底線就是:公民不會因為評論而獲罪,但應對虛妄而擔責。
網絡虛擬特點造就的匿名性和高度交互性,是互聯網越來越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強大引擎?;谀涿詫崿F的網絡言論自由形成的草根民意表達,日漸成為一種新型中介,用以溝通橫亙在執政黨與普羅大眾之間的橋梁。甚至于,現代社會善治(good government)也可從中獲益,從近期轟轟烈烈的網絡反腐所取得的成效,即可窺豹一斑。
然而,成也蕭何敗蕭何?;ヂ摼W虛擬性的特點,也容易將互聯網形塑“利維坦”,即虛擬性帶來的暢所欲言的快感,往前一步即成為無理由泄憤的情緒發泄;高度交互性帶來的信息快速傳播,也像一柄雙刃劍直指個人的隱私權保護。網絡謠言四起,人肉搜索橫行,互聯網安全堪憂等,在惡化了互聯網媒體公信力的同時,也為互聯網法制建設提出了挑戰。
2012年,韓國憲法法院喊停了實施五年之久的網絡實名制,就是這樣一個To be or not to be的莎士比亞難題:緣于互聯網隱私侵犯和誹謗風波導致的嚴重社會難題,促使韓國2007年建立了旨在要求發言人在重要門戶網站留言時,通過身份證確認本人信息的“限制性本人確認制’制度。2008年著名影星崔真實的自殺,更是令《信息通信網法施行令修正案》將適用上述制度拓展到全韓所有稍有影響的網站,并最終成為各門戶網站的運營“標配”。不過,隨著2010年互聯網公司與網民的憲法訴訟,這一制度最終因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憲而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韓國相關法條的“公開文本”被揭去之后,我們還是要回歸到“隱藏文本”的討論中。是什么原因導致了互聯網立法的反復?這一問題顯然比單純從民粹角度再去高談私權與公權的界限更有現實意義。韓國憲法法院的法官做出裁判后的發言一語道破天機:“實名制并未實現當初立法的初衷?!奔热晃茨苡行У販p少網絡非議的制度,何苦再讓國家背負違憲的惡名。從韓國的互聯網法制過程來看,立法本身就是偶發性重大事件推進的結果:若沒有崔真實的自殺,實名制也不會被推廣;若沒有2011年網站實名信息被黑泄密,憲法法院亦有可能另作他想。
對此,法國學者勒龐的大眾心理分析更加入木三分:“只有對群體心理有一定認識,才能理解法律和制度對他們的作用是多么微不足道,才能理解除了別人強加于他們的意見,他們是多么沒有能力堅持己見。要想領導他們,不能根據建立在純粹平等學說上的原則,而是要去尋找那些能讓他們動心的事情、能夠誘惑他們的東西?!保ā稙鹾现姟罚瑥V西師大出版社2007年版,頁40。)互聯網的特性證明了網絡新聞“抓眼球”才是王道,注意力和標題黨才能生存。若無實名制,謀求影響力的發布者可能會出現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逐底游戲”,比惡比丑,挑戰更低的底線。甚至于雇傭網絡水軍,惡意虛構話題,用網民關注以牟取暴利而肆無忌憚。在這個意義上,保證互聯網上事實表述的真實性,不但是互聯網發展的根基,也是任何言論自由權所不能逾越的禁區。因為,言論自由權本身只能限縮在個人的評論意見中。
在這個意義上,實名制存在針對的并非“灌水”的附和者們,而恰恰在于提醒發言者自重以避免妄言,時時敦促言論者能過通過互聯媒體獲得的重大公共影響力。在一個web2.0的自媒體時代,在沒有人能夠預測自己的言論是否可能一夜成名的時候,這種無疆域全時空信息發布狀態,意味著平衡互聯網言論者權利義務的重要性。此外,實名制的立法也才能夠為那些需要以真實身份發布信息者,提供了權威的渠道,同時也能對他們的言論有所約束,從而提升信息發布者的言論的公信度。
因此,互聯網法制這一宏大命題,最應該落腳于互聯網平臺本身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這確立了互聯網的法制底線就是:公民不會因為評論而獲罪,但應對虛妄而擔責。至于實名背后是否需要潛水還是使用馬甲,就讓發布者自己選擇吧!
?。ㄗ髡叻謩e為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高級研究員,法學博士;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