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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被告人全部來自廣東電白縣,從2010年8月起,被告人黃某文向他人購買了公民的個人信息資料(包含姓名、聯系電話、性別、年齡、住址等情況)后來到廣西貴港市,并先后在該市安居小區和鳳凰城小區租下一套房,通過包吃包住、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資料的方式,糾集被告人黃某榮、楊某亮、楊某付、楊某宏、黃某明、黃某明、黃某江等人,分別按照提供的信息資料逐一打電話給資料上的人,冒充是被害人的同學、親戚朋友,當被害人根據口音誤將對方當作自己的某個親友時,打電話實施詐騙的人便編造嫖娼被抓、打架或出車禍等虛假事由來謊稱需要用錢,讓對方將錢通過銀行匯到指定的銀行卡,得手后,黃某文即通知在廣東廣州市負責取錢的被告人黃某強,取錢后,再轉到黃某文的銀行卡上,詐騙所得65%歸負責打電話的詐騙者,10%給黃某強,25%歸黃某文所得。至案發,被告人黃某文等人共實施詐騙十五起,騙取金額37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文、黃某強、黃某榮、楊某亮、楊某付、楊某宏、黃某明、黃某明、黃某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據被告人犯罪經過,依法對上述被告人作出上述不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