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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6月4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東莞兩級法院網絡犯罪案件分析報告。報告顯示,網絡犯罪呈現主體年輕化、境外化的特點,2010年至2012年審理的7宗網絡犯罪案共涉案51人,“80后”占半數,境外犯罪人員占近七成。
案例一: 侵入公司電腦系統竊信息 發郵件騙貨款
佛山一家電氣公司與印度的一家公司有業務來往。2011年1月底,該公司發一批貨到印度公司后,遲遲不見對方打來貨款,員工阿儀一問對方,嚇了一跳,印度公司反問“貨款不是在3月份已匯給你們了嗎”?
經過兩家公司調查,最終確認,貨款被匯進騙子的賬戶中。那么,騙子是如何得逞的?
據電氣公司員工稱,事發前,他們起初與印度公司郵件往來順利,但是,后來網速特別慢,之后就再也沒有收到對方郵件。印度公司通過電話稱貨款已付,還將電子郵件內容發過來。電氣公司員工仔細檢查發現,該電子郵箱地址不是他們公司的,但和他們公司的電子郵箱地址幾乎一樣,微小的差別就在郵箱中的兩個字母“e”和“a”的差別。此外,騙子還把他們的匯款賬號也發給印度公司,令印度公司誤以為是電氣公司的賬號。
案發后,佛山電氣公司報警,警方將騙子的賬號予以凍結。
當年3月16日,在樟木頭一家銀行,一位名叫凱文的尼日利亞籍人士辦理入賬手續。機敏的銀行營業員發現,該賬戶正是佛山電氣公司被詐騙案中涉嫌詐騙而已被凍結的賬號。營業員隨即對該男子謊稱“機器故障,請下午再來”。當凱文下午再到銀行,等待他的是警方人員。
原來,凱文只是這起網絡犯罪的一環,他的同伙阿布(尼日利亞籍,另案處理)通過入侵佛山電氣公司的電腦系統,竊取了該公司的相關信息,并注冊了和佛山公司近似的電子郵箱,向中方公司的客戶印度公司發送了要求匯款至指定賬號的郵件,郵件中還附有中方公司的電子簽名、印章等信息。印度公司信以為真,于2011年3月8日將20359美元貨款匯至該賬戶。凱文接到阿布通知后,前往銀行取錢,最終被警方逮個正著。
凱文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
案例二:
借變聲軟件男音變女音 釣“男友”騙財
來自廣西的男子程某邦頭腦靈活,可惜,他的聰明用錯了地方,走上犯罪的道路。程某邦上網交友時,以女性身份釣“男友”,先是網上聊,接著電話聊,為了不露餡,其通過變聲軟件,將男聲變成女聲,逐步取得“男友”的信任。
2012年5月6日,程某邦通過網絡認識被害人王某民,在網絡聊天的過程中,程某邦自稱“程敏”,并以女性身份與王某民交往,且使用變聲軟件將自己的聲音變成女聲與王某民聊天,接著以男性身份假稱其本人為“程敏”的哥哥,以騙取王某民信任。
同年5月15日,王某民與“程敏”相約在莞城地王廣場見面,“程敏”則謊稱身體不適,叫其哥哥程某邦與王某民見面。5月17日下午,程某邦以假身份騙取王某民的信任后,以“程敏”需熟悉平板電腦為由,騙取王某民的一臺蘋果牌平板電腦(價值3275元)。
5月17日晚上,程某邦通過變聲軟件,在電話中再以“程敏”的名義稱其在深圳拿貨急需用錢,且車費不夠,騙取了王某民4000元。5月18日9時許,程某邦以“程敏”的名義打電話給王某民,王某民在通話過程中發現“程敏”的聲音可疑。隨后,王某民向公安機關報案,警方接報后于當日在莞城地王廣場伏擊,將程某邦抓獲歸案。破案后,贓物電腦被繳回并發還被害人,但贓款4000元未被起回。
法院認定,程某邦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案件分析】
網絡犯罪被發現率僅1%~5%
市中院表示,2010年至2012年,東莞市兩級法院審理網絡犯罪案件共7宗51人,均屬網絡詐騙案件,被告人最低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最高被判處無期徒刑。
東莞法院審理的涉及網絡犯罪的案件有以下特點:首先是犯罪主體年輕化、境外化。上述網絡犯罪案件的51名被告人中,“80后”26人,占總人數的50.98%,具有大學學歷的有5人;境外犯罪人員則占總人數的68.63%。其次,犯罪呈團伙化,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大部分團伙會糾集多名人員,統一安排住宿和伙食,并進行人員分組,分別負責管理公司日常運作、查看外圍監控錄像,以及扮演檢察官、警察隊長、警員、醫院工作人員等角色,有組織地通過電話或網絡騙取被害人財物。再次,犯罪周期長,準備充分,手段隱蔽。一般通過竊取被害人網上銀行密碼,然后通過網上轉賬方式轉走被害人銀行款項。被害人只有查詢自己銀行賬戶或是收到銀行賬單時才得知權利被侵害。
法院分析,涉網絡犯罪案件呈多發趨勢有諸多原因。包括計算機網絡自身的特點、防范技術滯后。許多單位和個人網絡系統存在安全隱患,難以抵擋網絡犯罪的侵襲。另外,低成本、高效益是網絡犯罪的直接誘因。大部分網絡犯罪分子都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而是把自己破譯、修改密碼當做“一種探險、一種嘗試”。法律對網絡犯罪缺乏明確規定,因作案隱蔽,網絡犯罪被發現的概率僅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