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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在與該通信公司協調無果的情況下,陳先生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該通信公司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一分錢。許昌襄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該通信公司對陳先生構成侵權,賠償精神損失費一分錢。
一天收了近500條短信
通信公司卻稱無責
襄城縣的陳先生是某大型通信公司的用戶。2011年4月15日8時20分起,陳先生的手機在一天內連續接到該通信公司服務臺發送的短信近500條,致使陳先生的手機不能正常通話,給其正常通信及生活帶來嚴重不便。
其間,陳先生多次向該通信公司人工服務臺及柜臺投訴。然而,該通信公司員工態度強硬,表示其公司沒有責任。陳先生心中不平:“手機卡是在該通信公司購買的,話費是交給該公司的,短信是該公司所發,出了這樣的事兒,怎么說沒有責任?”
隨后,陳先生又向該通信公司河南分公司投訴,得到的答復是該通信公司送陳先生禮品一份,此事到此為止。陳先生對這一處理結果很不滿意,認為一天時間內收到近500條短信,妨礙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該通信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2年4月,陳先生將該通信公司起訴至襄城縣人民法院,要求該通信公司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分錢。
一分錢的精神損失費
不爭錢財爭口氣
襄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作為該通信公司的客戶,按時按標準向該通信公司付費,該通信公司理應為陳先生提供符合標準的服務。但該通信公司服務臺在2011年4月15日當天向陳先生手機連續發送信息近500條,影響了陳先生手機的正常使用,給其生活帶來了不便。該通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商,理應加大對自身服務系統的監管力度,避免因失誤給客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為此,該通信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官認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考慮到該通信公司的行為給陳先生帶來的損害程度,該通信公司應向陳先生書面賠禮道歉;陳先生要求該通信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1分錢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陳先生為訴訟所付出的成本即公證費600元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該通信公司承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襄城縣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該通信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書面向陳某賠禮道歉;二、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賠償陳先生精神損失費1分錢;三、該通信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支付陳先生公證費600元。
判決后,該通信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依法駁回該通信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垃圾短信讓人不堪其擾
消除需要共同努力
陳先生的遭遇雖是個案,但收到騷擾短信,特別是垃圾短信的人不在少數。近年來,垃圾短信泛濫,使廣大手機用戶不堪其擾。
法官認為,手機用戶是消費者,電信運營者是服務的提供商。依據法律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享有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垃圾短信違反了這一原則,并侵害了消費者的權利。
法官特別指出,垃圾短信是一種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發送垃圾短信的人強行讓用戶接受,雖然不收取消費者的費用,但是他們收取了廣告商的費用,達到了贏利的目的。而在當初用戶與運營商簽訂的入網協議上,是沒有接收廣告短信這一條的。這種垃圾短信對手機用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響,屬于強迫消費行為,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侵害。
要徹底消除垃圾短信,是一項相當艱巨的任務。但是,通過立法與多種技術手段、配套措施多管齊下,打擊和減少垃圾短信并非不可為之事。業內專家認為,手機用戶應有更好的維權意識,當受到垃圾短信騷擾時,及時向執法部門舉報,并保存證據以備舉證之用。還有專家建議,要消除垃圾短信,一是做好廣泛的宣傳工作,使之家喻戶曉;二是設立垃圾短信舉報中心,接受用戶的投訴,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反饋給用戶,給舉報者適當的獎勵;三是對于違反規定的運營商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