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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山西省信息化促進條例》明確規定,非法獲取、披露、出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所獲取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該條例還規定,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采集信息,應當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說明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擁有公眾信息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個人信息的泄露、篡改、損毀和丟失。
山西經信委相關負責人提醒說,當公民發現個人信息、隱私被泄露,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時,有權要求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同時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更正、刪除與其相關的不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