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成功,感謝您的反饋!
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了253條之一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這是對日益嚴峻的公民信息泄露而作出的刑法回應,也是首次以刑法的手段來保護個人信息?!钡珬钗氖苏J為,此條款對于個人信息的范圍、侵犯的方式、情節的界定標準都未能有明確的規定而導致司法實踐中漏網之魚甚多。
作為從業20多年的法律工作者,楊文仕通過對現實案例的分析、對目前頒發的法律法規的的查閱、研究,建議要加強對銀行、郵局、通訊公司、保險公司等留存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和單位的監管,啟動對這些單位內部的問責制,以保證從源頭上遏制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立法部門要盡早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保障民眾能夠通過民事途徑來進行自我救濟,他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盡快制定,不僅是法律的救濟手段,更是一種具有警示性的預告,通過告知信息出賣方可能為此被追究法律責任而達到約束其行為的目的?!?/P>
“在源頭上加強信息安全保護,遏制信息泄露,必須重典整治?!鄙虾J薪洕畔⒒硎?,正在積極推動《上海市信息化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其中將設置規定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內容,從源頭上控制個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和被濫用;此外,還將進一步加強與市通信管理局、市銀監局、市保監局、市郵政管理局等部門的溝通交流,推進重點行業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的開展,并要求相關單位嚴格執行行業要求,強化各項技術和管理措施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