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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就我國刑法而言,治理垃圾短信有三項罪刑可適用:一是以詐騙罪懲治群發詐騙信息等垃圾短信行為。早在2011年4月“兩高”就出臺司法解釋將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等5種電信詐騙行為定性為詐騙罪。同時明確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以及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二是以非法經營罪懲治群發垃圾短信經營廣告業務行為。以短信群發方式經營廣告發布等業務屬于增值電信業務,按照《電信條例》的規定,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該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從事這項業務都屬于非法經營。因此,當違法收入和違法情節達到量刑標準的則可依非法經營罪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三是以瀆職罪懲治監管部門不作為或監管不力。電信詐騙違法犯罪呈泛濫趨勢,電信業務經營者未能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落實安全監管制度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國電信條例第62條規定,在公共信息服務中,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電信網絡中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第57條所列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因此,對于電信運營商的不作為而監管不力的,可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瀆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