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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經查,2013年5月至案發前,被告人王某乘坐周某雇傭朱某駕駛的凱美瑞轎車從廣州出發至九江,利用周某提供的筆記本電腦及電子設備群發大量詐騙短信,共發送內容為“請把款打到這個農行卡62284808282796*****,王**”的短信45203條,內容為“你好,出售手機竊聽卡,只要提供對方號碼,就可竊聽到對方的通話和短信,測試后再付款”的虛假短信16786條。詐騙短信共計61989條。同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在九江市某商務大酒店內發送詐騙短信時被聞訊趕來的公安干警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發短信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發送詐騙信息達5萬條以上,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王某利用發送短信對不特定人群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故被告人的行為系犯罪未遂,應減輕處罰。被告人系受他人雇傭發送詐騙短信,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