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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手機信號莫名其妙中斷,但卻能接收到垃圾廣告短信。隨后通信恢復――在寶安機場候機的手機用戶出現“詭異”事件,受害者多達62萬人之多。日前,該“詭異”事件真相大白,藏身背后的“偽基站”也浮出水面。
經福田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底,崔某某、尚某(均另案處理)在上海市成功研制出了可以不接入電信企業公用移動通信網絡,直接向移動通信用戶手機終端發送短信的設備“短信機”(又稱“偽基站”設備)。
2012年9月初,被告人江某某從徐某某(另案處理)處得知崔某某研制出了“偽基站”設備,遂通過徐某某以人民幣16萬元的價格在上海市向崔某某購買了一臺“偽基站”設備,崔某某當場向江某某講解了“偽基站”設備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
江某某將“偽基站”設備帶回深圳后,將該設備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傳授給了其所在公司的工作人員被告人汪某某。
自2012年9月始,江某某指派汪某某多次駕駛載有“偽基站”設備的小汽車,在深圳市福田區、南山區科技園和寶安區寶安國際機場候機樓停車場等地,非法占用中國ⅩⅩ通信公司使用的頻率,使用“偽基站”設備向中國ⅩⅩ通信公司用戶手機發送江某某所在公司的機票代理廣告信息。
期間,寶安機場候機樓區域內的大量中國ⅩⅩ通信公司手機用戶因發現手機出現與中國ⅩⅩ通信網絡中斷的現象而向中國ⅩⅩ深圳分公司投訴。
2012年11月22日下午,中國ⅩⅩ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無線電管理局的協助下發現了汪某某停放在寶安國際機場A樓停車場的裝有“偽基站”設備的小汽車,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當日19時許,正在停車場附近的汪某某發現公安人員趕至現場準備將車帶回處理后,主動來到車旁并在民警的要求下打開車門和后尾箱配合檢查。
公安人員在車尾箱發現了“偽基站”設備1臺,后將汪某某帶回公安機關調查。次日上午,被告人江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對“偽基站”設備進行檢查,截至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江某某、汪某某使用“偽基站”設備獲取手機“IMSI”識別碼621121個,發送短信息621121條,造成621121個以上手機用戶通信中斷不滿1小時。
解密偽基站
記者了解到,該設備由電源、主機、電腦、天線、工模手機組成。工作步驟及原理如下:
先通過工模手機測試出所在地點移動通信企業信號使用的無線電頻率,選取其中一個頻點,然后開啟“偽基站”,輸入選取的頻點作為發射頻點,再輸入發送的短信內容,通過非法占用的移動通信企業的無線電頻點發射信號,與“偽基站”發射有效范圍內的移動通信用戶手機強行建立連接(迫使手機用戶與移動通信企業網絡之間的連接中斷)。
隨后通過“偽基站”向移動通信用戶的手機發送短信息,用戶手機在一段時間后(幾秒至幾分鐘不等)恢復與移動通信企業網絡之間的連接。
此外,“偽基站”能捕獲并識別移動通信用戶手機SIM卡的“IMSI”識別碼(一個手機號碼對應一個“偽基站”識別碼)并保存在“偽基站”的電腦上,保證在“偽基站”設置的周期內不會向同一手機用戶重復發送同一條短信。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檢測中心隨后對繳獲的偽基站進行測試和檢驗。
福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某、汪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共同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應依法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二人均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被告人汪某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三、“偽基站”設備、作案小汽車一輛,予以沒收。
二被告人宣判后均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