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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在信息時代,消費者的個性正被越來越多地表現為特定數字與符號的組合――個人信息。在數字環境下,個人信息的表現形式豐富多樣,既包括傳統的姓名、籍貫、年齡、學歷職務、消費偏好記錄,也涵蓋電子郵箱地址、個人網站網址與域名、IP地址、網絡用戶名、密碼等電子數據等形式。毋庸諱言,在數字化的網絡時代與人本理念具顯的當下,個人信息安全是消費者的核心需求,從而也是衡量網絡服務成敗與否的基本標尺,然而網絡詐騙破壞了這一切,把美好的網絡由購物天堂變成災難城堡。
近年來,網絡盜號事件頻發,交易記錄泄露問題明顯,客戶信息被黑客篡改的案例日增,網絡騙子團伙通過獲得消費者個人信息而實施詐騙的行為越來越普遍,危害日趨嚴重。據筆者調查,危及信息安全的黑色產業鏈具備以下幾個特征:一是分布地域的集中性。從業者主要聚集與華南的幾個省區,而不同區域的黑色產業團伙銷贓渠道、詐騙對象和手法各不相同,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詐騙村”;二是行為方式的協作性與隱秘性。一個網絡詐騙團伙通常分為頭目、盜號人、聊天人和取款人,他們彼此分工協作、上下其手,并且經常利用網絡技術(如cookies跟蹤)實施篡改、盜號等行為,對此消費者往往難以察覺與知悉;二是后果的嚴重性。僅騰訊公司就于2013年配合各地網監部門,成功搗毀網絡詐騙團伙150余個,抓捕犯罪嫌疑人近400名,總涉案金額超過千萬。破獲的案件中,單筆最大金額超過百萬。
二、保護個人信息滿足消費者與經營者雙重利益
按照美國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的解說,尊嚴與自由是消費者最基本的心理需求,而安全則是滿足這些最基本心理需求的基礎。消費者個人信息處于完整與真實狀態并且不被篡改,從而免受他人不當評價;與此同時,消費者為保持其獨立人格并發展自我,有權決定其個人信息是否以及如何被他人利用,并獲取由此產生的收益。
2014年1月2日馬年伊始,騰訊公司發出《向網絡詐騙黑色產業鏈宣戰》倡議書,向整個社會和業界發出倡議,吹響向網絡詐騙黑色產業鏈宣戰的號角。從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角度看,騰訊公司在倡議書中的承諾,正是根據這些需求而量身做出的:一方面,該公司倡導網絡營銷者采取積極的管理措施,正是針對網絡環境下信息失真幾率劇增以及黑客橫行的現狀,旨在促使營銷者確保個人信息的完整性與真實性,以此維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安全與個人人格尊嚴;另一方面,騰訊注重保密技術的采用,防止個人信息在未經消費者許可的情形下被營銷者處理,這有利于防止信息被黑色產業從業者取得與營利,并以此保持消費者的獨立人格與發展自由。
從另一利益維度而言,倡議書也是網絡營銷者權益的保障書。從屬性而言,網址、賬號、密碼等是消費者尊嚴與自由價值的載體,也是營銷者重要的信息財產與智力成果,更是在市場競爭中賴以自立的信譽證明。因此正如騰訊公司所倡議的,只有每一家網絡營銷商聯起手來抗擊網絡個人信息侵權者的不法行為,方可捍衛其自身的經營成果,也才能通過獲得消費者的信賴來保持與拓展生存和發展的商業空間。
三、行業自律是遏制網絡詐騙的重要途徑
誠如德國新制度經濟學家柯武剛?史漫飛所言,良好的制度安排能糾正行為人的不良偏好。為落實倡議書中的承諾,我國應該拿出有效與有力的法律制度來規制網絡經營者,并迫使黑色產業從業者改變片面追求經營效益而無視消費者與營銷者權益的不良偏好,以此來應對個人信息安全危機,還消費者一個清凈的網絡營銷環境。固然正式法律的權威性與強制性決定了其規制作用無可替代,但立法的漫長過程決定了,單靠它是無法應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燃眉之需的;更何況,我國當下立法與行政機關存在明顯的行業與地域分割性。因此僅就目前的法律與行政法規而言,跨行業與地域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傳輸與利用行為無法得到有效規制。
騰訊公司倡議的行業自律規范具有制定程序較簡便以及適用靈活度較大的優勢,我國至少在現階段應當發揮其對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中的規制作用,一來填補彌補正式法律之功能障礙,二來為制定法的頒行積累經驗。騰訊、阿里巴巴、百度、新浪、亞馬遜等大的互聯網公司應當聯手負起責來,通過自律手段來約束自己同時打擊黑色產業。美國網絡聯盟W3C曾制定行業規范以約束網絡營銷商收集與利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歐洲直銷聯盟也曾制定《歐洲直銷活動中使用個人數據的行為準則》,這都為我國業界自律提供了良好范本。
四、互聯網行業自律從源頭保護個人信息
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于2013年7月發布的第33次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即顯示,多數消費者極度反感征信服務機構與網絡營銷商篡改其個人信息并損害其尊嚴的作法,卻比較寬容它們擅自收集與傳輸信息進而限制其自由的行為。
由此互聯網行業、互聯網企業在規范個人信息使用程中,需要以尊嚴的自由為起點衍生出相應規則,并據以約束自身的行為。為維護消費者尊嚴,互聯網企業需要采取有效的技術與管理措施,以保持個人信息的完整性與準確性;為確保消費者的獨處自由與發展自由,互聯網企業應督促自己與其他從業者在收集與傳輸個人信息之前,告知消費者并征得其同意。除此之外,在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初始收集者時常跨領域地將信息傳輸給接收者進行再利用(譬如制造行業從業者提供給征信者),這對主體尊嚴與自由的實現形成了特殊的障礙。對此,自律規范應尤其注重對這類行為的規制。
( 作者簡介:齊愛民,廣西民族大學廣西知識產權發展研究院院長,重慶大學博士研究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