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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現實當中,許多手機用戶都會時常收到各類廣告短信。這些廣告短信都是在未經得機主同意情形下發送的,給廣大手機用戶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擾。而其實,手機是一種私人物品與通信工具,任何機構與個人未經同意,都無權向其發送廣告,否則即是一種侵權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是維護廣大電信用戶權利、保障其正常生活免受干擾之所必需。
需要看到的是,當前向手機用戶發送廣告短信的,除了少部分屬于個人手機用戶購買群發短信軟件經由電腦發送的以外,大多數廣告短信都是通過電信運營商的端口發送。而事實上,只要電信運營商通過設置關鍵詞等方式進行攔截、過濾,絕大多數廣告短信就無法被發送到用戶的手機上。但是,一些電信運營商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并不嚴格短信發送端口管理,甚至還變相鼓勵、縱容群發廣告短信行為,從而導致群發廣告短信行為屢禁不絕。
正因為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有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規定,生效之后要能得到切實落實,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于電信運營商的管理,對那些制止群發廣告短信不力乃至變相鼓勵、縱容群發廣告短信的運營商實施嚴懲。立法機關與有關部門還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電信運營商在群發廣告短信行為上的法律責任與罰則,令制止群發廣告短信不力乃至變相鼓勵、縱容群發廣告短信的電信運營商,依法受到法律的嚴懲。
此外,群發廣告短信行為猖獗,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上的不力。立法機關還有必要如有關專家學者所建議的,制定專門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令公民個人信息受到全方位的法律保護,并對那些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與個人實施嚴懲。如此多管齊下、綜合治理,才會真正有利于減少乃至杜絕未經電信用戶同意向其手機等發送廣告行為,在更大程度上維護廣大電信用戶的權利,使他們的正常生活免受干擾,精神安寧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