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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這是無數次公民信息安全遭遇危機中的一例。在信息越來越發達的今天,信息給推動了經濟的發展和技術的創新,但也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侵害個人信息安全是日益凸顯的安全問題。
專家稱,對于這類行為,目前存在法律漏洞,難以形成有力的制裁,這樣的說法的確不錯。當對于個人信息安全立法的呼聲一直沒有斷絕過。在最近已經閉幕的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上,楊元慶委員建議,盡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個人信息權作為具體人格權加以保護,切實保障公民知情權、選擇權及個人信息安全。類似的立法建議在最近幾年的“兩會”屢有傳出,也引發過輿論的熱議,但立法進展卻依舊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樓。
當然,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在我國也不是一片空白。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從民法上通過對個人人格權的保護表現出來。尤其是對于侵犯個人信息案例的案例則經常借助于人格權中的“隱私權”來尋求救濟。然而“隱私權”對公民信息安全的保護顯得過于滯后了。因為只有當個人信息確被侵犯,并發生了實際損害之后,權利人才能向司法機關主張侵權責任賠償。
然而,僅僅從人格權上加以保護已經顯得滯后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使用已不僅僅是侵害個人人格權的問題,而是涉及到商業秘密的保護以及個人信用的損害的問題了。無孔不入的商業機構為了經濟利益也爭先恐后地加入了數據挖掘的行列,對個人信息的爭奪,似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在社會各個領域悄悄蔓延。商業機構手中掌握的個人信息越詳細,個人的權利尤其是隱私則越萎縮。
基于此,我們的確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加以詳細的規定才能夠實現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個人信息的保護從最初的人格權要求到現在財產保障的要求,恰好體現人權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在越來越提倡自由、文明的交易規則的現代社會,對個人信息予以全面完整的保護的社會需求越來越強烈。由此,訂立一部個人信息法從事前防范到事后救濟兩個層面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進行保障也是應時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