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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據了解,去年年末,王某與黃某在天津以2.8萬元價格購買了一臺短信群發器(偽基站),在西二旗地鐵站周邊范圍搜索手機,并發送王某所經營的三家店面的促銷信息。后由于公司經營不善,王某和黃某商量利用區域短信群發器給需要做宣傳的公司發短信掙錢,收費標準為3000元包天,或每條3分錢,一次不低于5萬條信息。王某先后安排黃某等人為拍賣公司、洗車店等多個公司發送宣傳信息共計300余萬條,造成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短信類直接經濟損失30余萬元。
今年2月份,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專門出臺了《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明確對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犯罪行為,依法以非法經營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詐騙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對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偽基站”設備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設備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對組織指揮、實施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犯罪分子等,進行重點打擊、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