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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2013年3月12日13時許,三門峽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民警在三門峽市區發現一輛車牌號為粵B2**40的銀灰色別克凱越型轎車行跡可疑,且該車副駕駛窗外安放一黑色疑似信號接收設備,遂依法對該車進行檢查。民警發現在嫌疑車內有車載充電設備、筆記本電腦等物品,并發現駕駛該車的兩名男子通過使用筆記本電腦、信號收集器等作案工具,在三門峽市區收集周邊手機信號,繼而使用短信群發器向所收集手機號碼發送內容為:“錢還沒打吧,之前那個賬號不能用了,請把那錢打到這個工行卡上賬號:622202240800387**55,姓名:王帥”的短信,涉嫌實施詐騙犯罪。民警遂依法將車上乘員謝某永、宋某斌傳訊至公安機關調查,并依法將作案工具等進行扣押。
經審理查明,自2013年3月2日起至案發,被告人謝某永、宋某斌駕駛以謝某永名義租用的粵B2**40號轎車從湖南省長沙市到河南省鄭州市、平頂山市、洛陽市、三門峽市等市區人員密集處,使用車載的手機信號收集設備、短信管理器等設備,收集周圍手機信號,向周圍手機群發詐騙短信。經司法鑒定,被告人謝某永、宋某斌向不特定人群發送上述詐騙短信共計727782條。
據法官介紹,本案二被告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即為“偽基站”,該設備是未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非法無線電通信設備,具有搜取手機用戶信息,強行向不特定用戶手機發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過程中會非法占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局部阻斷公眾移動通信網絡信號。
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永、宋某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謝某永、宋某斌在實施犯罪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對其均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謝某永、宋某斌均積極參與,相互協作,不區分主、從犯,但應根據其所起作用的大小區別量刑。綜合本案事實、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斌不服提出上訴。
日前,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