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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因此,建議以信息安全立法為突破點,加強我國大數據安全保障和開發利用,迎接大數據時代。
進行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為公民網上活動和大數據產業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建議加快個人信息安全立法,明確規范政府、企業和機構對于個人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的行為,強化社會各界的信息安全意識,為公民網上活動和大數據產業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完善現有法律,進一步明確數據信息主體、客體的權責邊界。細化和完善現有法律法規,明確信息資源是資產,規定信息主體、客體的權利和義務。主體(信息提供者)的權利,應包括獲取權、知情權,信息的決定權、更正權、公開權、封鎖權、刪除權,利用信息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以及獲得救濟權等;客體(信息使用者)的權利,包括信息的有限使用權等,其義務應包括告知、保存、保密,以及依法支付相關經濟利益等。用法律保障數據信息主體、客體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他們之間交易的公平。
通過立法和強調行業自律的方式,形成良好的數據開發和使用氛圍。針對大數據開發、經營、服務提供者,通過立法手段,形成清晰的業務定位,構建數據審查管理機制。同時,加強行業自律,在行業內構筑堅固穩定的行業道德底線。在確保個人信息安全的基礎上,鼓勵最大限度地開發數據資源,不斷創新商業模式,提供更好的服務。
處理好安全和發展的關系,政府帶頭進行數據開放和數據利用。一方面,在滿足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的前提下,逐步開放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資源,促進個人或企業利用開發應用,刺激商業創新并創造新的經濟價值增長點;另一方面,鼓勵地方政府在反恐反暴、經濟規劃、防災和災后恢復等方面進行大數據的應用示范,充分發揮大數據在進行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