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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當今社會,如果哪個年輕人不會玩幾款游戲,肯定會被小伙伴笑話“你OUT”了。可是,趕時髦也要有虛擬財產來支持。薩爾圖區有個小伙子,沒有虛擬財產,就利用旁門左道,把別人的虛擬財產據為己有。后果如何呢?
窮小子網上偷來7000個Q幣
20歲的陸明曾在大慶薩爾圖區紫薇網吧當過網管,去年5月份辭職到一個飯店當服務生。雖然工作性質變了,但他酷愛網游的習慣卻沒變,尤其鐘愛一款叫“英雄聯盟”的游戲。
今年1月,他與網友一番奮戰后,游戲裝備輸個精光。他不愿就此罷手,又沒有Q幣購買新的裝備,就打起了前老板的主意。
原來,他在紫薇網吧當網管時,老板讓他賣過Q幣,因此他知道紫薇網吧的賬號和密碼。他試著登陸了紫薇網吧的賬號,發現賬戶里還有3000個Q幣。于是,他將這些Q幣轉入自己的網絡賬戶,并購買了游戲裝備。
沒幾天,裝備又輸光了。他想故伎重演,紫薇網吧的賬戶里卻沒有Q幣了。他知道紫薇網吧是在薩爾圖區某電腦城那里批發Q幣,于是冒充紫薇網吧工作人員聯系批發商,謊稱紫薇網吧要購買4000個Q幣。批發商的工作人員并不知道陸明已從紫薇網吧辭職,就按他的要求將4000個Q幣轉入紫薇網吧的賬戶。陸明再次將4000個Q幣轉移到自己的賬戶上。
當天,紫薇網吧的老板報了警。警方很快查出此案系陸明所為,在一家小旅店將他抓獲。
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以陸明涉嫌盜竊罪將他批準逮捕。
“虛擬財產”具備公私財物性質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法院予以支持。7月22日,法院判處陸明犯了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
Q幣是看不到摸不著的虛擬財產,針對這種虛無縹緲的東西實施的行為,怎么能算是犯罪呢?記者請來黑龍江典通律師事務所的張玲玲律師解析一下與此案有關的法律。
張玲玲說,盡管我國在此方面的刑法理論和刑法規范沒有做出明確性的法律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將盜竊、詐騙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進行定罪處罰,其理由是“虛擬財產”具備法律規定的公私財物性質,它雖然存在于網絡虛擬空間內,但是不代表這種財產的價值是虛幻的,也不代表此種財產的法律性質是虛幻的。
《刑法》第264條和《刑法》第66條規定,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物”,而虛擬財產的服務使用者有權利通過自己的服務賬號對虛擬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且虛擬財產也具備相應的價值,符合盜竊罪特征。
冒名“進貨”屬犯罪預備
陸明在本案中存在兩次犯罪行為,第一次是盜竊,第二次是假冒網吧工作人員,從批發商手中騙Q幣,為何第二次犯罪也被認定為盜竊,而不是詐騙?
張玲玲認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兩者之間的區別可直接概括為:如果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是因為自己的處分行為造成的,則是詐騙罪,如果不是,則是盜竊罪。
本案中,供應商將4000Q幣充入紫薇網吧的賬號,而不是直接充入被告人陸明的賬號,這4000個Q幣的所有權是屬于紫薇網吧,這也就明確了本案財產的歸屬性,確定了被害人。陸明冒名從網吧購買Q幣的行為,屬于盜竊的預備行為。因此,陸明的第二次犯罪也被定性為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