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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剛買了新房,裝修公司電話就接踵而至;剛買新車,就有人來推銷保險;孩子尚未出生,推銷奶粉的電話就不斷……對方到底怎么樣掌握到自己個人信息的?到底又是誰出賣了我們的個人信息?8月5日,沈陽一名青年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刑,從而揭開了不法分子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途徑。
花300元買來50余萬條信息
董某是鐵西區人。大專畢業后,董某成為東港市港華房地產有限公司一名售樓員。2013年8月9日,董某因向群眾電話推銷售樓信息而被警方帶走調查。
經審查明,為擴大自己銷售業績,2013年7月,董某通過網上搜索到了一個專門叫賣個人信息的QQ號,遂添加其為好友進行溝通。對方稱自己手里有全國各地企業法人代表的姓名和手機號,并發送過來十余條丹東本地居民的姓名和手機號,董某一一試撥發現全部正確。
至此,董某對對方深信不疑,與對方商量決定購買丹東地區居民的個人信息。經過討價還價,董某以300元的價格從對方手里購買了丹東地區50余萬條居民個人信息。
賣家掌握3000余萬條居民信息
根據董某的交代,警方一路深挖,發現銷售給董某公民個人信息的是廣東的駱某。
2013年8月24日,警方追到東莞一小區內將駱某抓捕歸案。駱某交代,自2011年4月起,自己便在東莞家中非法獲取了3000余萬條公民個人信息。拿到這些信息后,在網上發布出售信息尋找買家,將信息轉賣給他人。
經審理查明,駱某靠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獲利3萬元。近日,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駱某、董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判處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4萬元,非法所得3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判處董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個人信息 多通過網絡泄露
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家庭住址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公民的這些基本信息,都具有隱秘性,駱某又是如何獲取到的?
駱某說,在網絡上有許多像他一樣的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的,他們之間還有專門的QQ群。駱某手中所掌握的3000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全部都是通過QQ以購買或交換的方式獲得的。
發現個人信息被泄露 要報警
警方表示,個人信息被泄露,除了是由房地產開發(銷售)商、物業管理、機動車銷售商、中介、醫院、通訊運營商以及大型單位等行業從業人員泄露出去外,還有一些是個人對自我信息保護不當造成的。
民警表示,社會活動中,到處都需要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比如在求職應聘、購房購貨、參加培訓、辦理會員卡等活動時,都需要提供個人信息。由于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導致個人信息泄露給了對方,又經對方之手流入社會。
警方提醒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輕易將個人信息提供給無關人員,不要在互聯網或其他媒體上發布可能泄露個人信息的資料;并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證等含有個人信息的證件。另外,市民一旦發現自己的個人信息遭到泄露時,一定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為自己的信息安全加一道保險。
侵犯個人信息 最高可判三年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對實踐中頻繁出現的嚴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刑法規制。新增設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申某倒賣大量個人信息 被判刑
2013年1月至9月期間,申某利用互聯網QQ平臺從QQ號為“夜色”人手中,以每條0.4元的價格購買了8000余條公民個人信息,并將這些個人信息以每條0.5元的價格出售給了崔某,從中獲利800余元,致使公民個人信息大量外泄。海城市人民法院判申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400元。依法追繳申某違法所得800元,上繳國庫。“夜色”、崔某均被判刑。
無獨有偶。1990年出生的肖某,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間,先后三次通過QQ群中的“云平臺”下載截圖,獲取參與電視購物人群的個人信息。同時,肖某又先后三次通過“宅急送快遞后臺版單號指查詢軟件”獲取宅急送客戶個人信息。肖某用這兩種方式共計獲取公民個人信息3000余條。東港市人民法院判處肖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