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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為賺取租車費,駕車帶著不法分子,利用偽基站在短短6天內群發75萬條詐騙短信。近日,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對駕車司機賀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4萬元,作案工具全部沒收。
今年1月3日,一年輕女性犯罪嫌疑人(另案處理)租用被告人賀某車輛,到各地發送“辦理信用卡”的詐騙信息,租車費150元/天。賀某知道該女子租車是用來發送詐騙短信,但為了賺取租車費,仍同意駕車帶其先后到江西、浙江、安徽等地發送詐騙短信。
1月8日,賀某駕車帶著該女子到達安徽黃山市屯溪區時被當地公安民警抓獲。經公安機關網絡安全部門對其車載偽基站進行的電子證物檢查,顯示從1月3日至1月8日,該臺設備共發送詐騙短信75.193萬條。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賀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基站”對不特定人員實施詐騙,發送短信75萬余條,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賀某在實施犯罪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賀某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陳國華)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2011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