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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早在2013年10月,網上就曝出一個名為“查開房”的網站,多家連鎖酒店被曝“2000萬開房數據”泄露,引起軒然大波,網站一度被查封。最近,媒體又曝出“查開房”網死灰復燃,網站確實能查詢到個人開房登記信息,而且還有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且大部分準確無誤。公民信息泄露讓人們不堪其擾,買了房子、生了孩子,馬上就會接到推銷電話,公民隱私權受到威脅和挑戰。人們不禁要問:到底是誰泄露了我們的個人信息?泄露信息的人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通訊運營商泄露客戶手機通話記錄的案件,起因是客戶所供職的單位調查員工,兩單位被判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單位調取員工通話記錄
為“揪出”舉報人,單位大動干戈,通訊公司配合。
2013年10月18日下午3時,南京一家危險廢物處理公司(下稱“廢物處理公司”)召開中層干部會議。會議開始后,人事部經理用投影儀公布了一份通話清單。設備組部門副經理李東(化名)定睛一看,大吃一驚:“這不是自己的通話清單嗎,公司為何要在會上當眾公布呢?”就在他疑惑不解時,公司領導解釋了事情的原委。原來,總公司轉來一封舉報信,有人向總公司反映公司在一個土建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存有泄密違規行為?!暗降资钦l向總公司舉報的?”公司立即展開調查,然而一無所獲。由于舉報信上留了一個手機號碼,公司領導靈機一動,著手追查公司人員“誰與這個號碼發生過親密聯系?”最后在李東的手機通話記錄單上發現他與這個號碼通過電話。于是,公司領導推測,與李東有利益勾結的供應商因投標“落選”,李東不甘心,才和其一起匿名向總部舉報。
李東聽后,當即在會上為自己辯解。他一再強調,作為設備組機電安裝采購負責人,和每一個有資質的供應商保持聯系是分內之事。但是,公司領導卻沒有接受他的辯解,因為會前,領導曾詢問與會人員誰和這位供應商聯系過,李東卻沒有回應,公布他的話單是為了當場“戳穿”他與這位吳姓供應商沒有聯系的謊言。
看領導這樣懷疑自己,性格剛烈的李東氣憤難當,當即在會上和公司領導激烈地爭吵起來,并和一名副總經理發生推搡行為。領導一氣之下,作出對他免除職務、停發績效獎金的處罰決定。
會后,李東自己作了調查,發現舉報人他根本不認識?!拔沂窃O備組的,公司被舉報的是土建項目,這事和我不搭界。我根本沒有做公司所懷疑的行為。”李東多次向總公司鳴冤叫屈,要求公司為他恢復名譽,恢復職務。但是,他的請求不但沒有得到答復,相反,今年2月9日,公司以他“因收受供應商好處,毆打公司副總經理等行為”,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
起訴“東家”和通訊公司
單位:法律并沒有規定個人通話記錄屬于隱私權保護范圍。
通訊公司:既然話費單位出,通話記錄就有權查。
被公司辭退后,李東越想越生氣。年近半百的他不但失業,而且在公司落下了“吃里扒外”的惡名,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貶損。于是,他一方面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向單位索賠經濟補償金;一方面以自己的手機通話記錄是隱私,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公布于眾,隱私權受到侵犯為由向南京市棲霞區法院提起訴訟,將廢物處理公司和通訊運營商中國移動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稱“南京移動”)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向自己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撫慰金。
由于該案證據主要是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認證比較復雜,法院邀請了高校法學專家等人員擔任陪審員,成立了一個由五人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此案。
開庭審理時,廢物處理公司抗辯說,沒有公布李東的全部通話記錄,只是摘選了兩個月的一部分記錄,而且是在公司內部小范圍的會議上,因此沒有侵犯原告的隱私權。
然而,李東卻并不這樣認為。他說,雖說是公司內部會議,但隨著一傳十、十傳百,一時間沸沸揚揚,公司內外人人皆知,許多同行以及和他有聯系的供應商,都知道他“收受了供應商好處”,被公司開除了,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嚴重貶損。
廢物處理公司抗辯說,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公民個人通話記錄屬于隱私權保護范圍,因此,在單位內部公布員工通話記錄并沒有侵犯原告隱私權。
南京移動抗辯稱,為了便于工作聯系,廢物處理公司每月給中層以上干部報銷一定數額的話費。李東是公司的部門副經理,每月話費都由公司報銷。廢物處理公司在為其員工支付全額話費的情況下,懷疑員工泄露公司秘密,從而要求移動公司提供員工通話記錄,了解員工的話費去向,公司完全有這個權利。所以,兩被告均沒有侵犯李東的隱私權。
李東反駁稱,他的手機是個人購買的,號碼也是自己在移動營業廳選的,即使話費由公司報銷,只要手機掌握在自己手里,通話和短信即屬于個人隱私,單位和其他個人均不得侵犯。南京移動作為服務商對公民個人的通話信息負有隱私保密義務,其向用戶所在單位披露用戶個人的通話記錄明顯存在過錯。
因為涉及到自己的名聲、人格尊嚴和社會評價,李東堅持要討一個說法,不同意調解。
私自提取個人通話記錄,侵權!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8月20日,法院對該案作出宣判。法院審理認為,廢物處理公司獲取并披露原告通話記錄行為,均不具有合法性,已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南京移動對用戶的通話記錄信息負有安全保密之義務,其未能舉證證明對原告的通話記錄被廢物處理公司獲取沒有過錯,故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法院判決,兩被告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公開登報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0元。
承辦該案的法官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雖然我國現有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公民個人通話記錄屬于隱私權保護范圍,但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通話記錄,屬于公民通信秘密,是公民隱私,理當受到法律保護。
辦案法官說,在我國,調取私人通話單的主體和程序都很嚴格。憲法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這幾個法定機構,在立案后,通過單位開具介紹信的方式,才能調取私人話單。如果上述機構的工作人員不按法行事,通過找熟人或者買賣個人通話信息,嚴重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辦案法官認為,該案被告廢物處理公司在懷疑自己的商業機密被員工泄露時,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不應該通過私查員工通話記錄信息的方法來解決問題。
本案陪審員、南京財經大學法學副教授李煜認同這種說法。她認為,廢物處理公司負責人提到的其實是公司管理問題,并不屬于法律范疇,法律層面和管理層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廢物處理公司自認為提取員工通話記錄信息有合法理由,因為公司商業秘密被侵犯,所以就可以通過任何管理手段來獲取通話記錄,然后再去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從法律層面來看查,公民的隱私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不得隨意侵犯。因此,企業在維護權利時,不得濫用權利,否則就構成侵權。
然而,廢物處理公司一位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說,他們也試著通過司法途徑提取員工通話記錄,但因為不夠立案標準,這種情形司法提取根本就管不著,因此只能通過私下途徑提取員工通話記錄信息。如果不能私下提取,只能眼睜睜看著商業機密被侵犯而無可奈何。
公民信息保護任重道遠
專家建議,對公民的電話記錄信息方面的隱私權予以單獨保護,將話費詳單等信息單獨作為一種權利形態進行保護。
李煜認為,我國法律對公民通話信息的保護存在空白,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不容樂觀。她指出,個人信息泄露的破壞力是長期、隱性、持續的。如今,網絡在人們生活中越來越重要,數億網民的個人信息處于“裸奔”狀態,很危險。我們的信息基礎設施、網絡設備、終端、應用軟件、操作系統、各種信息服務,幾乎都是“透明”的,不光影響個體自身的權利,也使我國信息服務提供商在國際競爭時處于不利地位?!吨袊嗄陥蟆吩鴮?1163人進行過網絡調查,93.8%的人有過因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困擾。
目前,我國公民信息保護立法并不完善。憲法雖明確規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但在憲法之下的部門法對此規定并不多?!峨娦艞l例》第66條規定,除公安、國家安全和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查詢電信情況,但由于電信條例由國務院制定,屬于行政法規,其法律效力遠低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鑒于此,李煜認為有必要盡早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除了完善相關刑事法律之外,還要構建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完整法律體系,建立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信息主體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對濫用個人信息者如何規制、由什么機構負責執法等。
李煜建議,第一,要對公民的電話記錄信息方面的隱私權予以單獨保護,將話費詳單等用戶信息單獨作為一種權利形態進行保護。要從民法角度對電話記錄涉及到的相關個人信息給予保護,對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借助刑法予以規制,即對于以欺詐、脅迫等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售賣公民電話記錄的行為,一般情節的,不認為是犯罪,但要從民法角度予以制裁,承擔一定的民事侵權責任;對于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利,給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的,認定為犯罪,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將刑法作為維護公民通話記錄隱私權的最后屏障。第二,對于電信營運商,法律應要求其切實履行保護用戶電話記錄的責任和義務,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擅自提供、出售客戶通話信息的,同樣適用前面的規定,根據情節的輕重,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全方位、多角度地從實質上保護公民電話記錄隱私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未出臺的情況下,構建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線還是要靠個人。公民自己要有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在日常生活中不輕易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如果在購買某種產品或服務時被要求提供個人信息,一定要仔細判斷是否必需,對于提供諸如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銀行賬戶等重要信息要格外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