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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今年3月15日開始實施,明確規定垃圾短信擾民屬侵權行為。然而,面對垃圾短信的騷擾,很少有人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原因在于維權成本太高了。因此,成都商報推出的“反垃圾短信公益律師團”免費為你打官司受到追捧。
“新消法”起草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建議,受到垃圾短信騷擾,具體標準可按照每條500元進行賠償。
垃圾短信侵權寫入“新消法”
曾有過激烈的爭論
成都商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9條關于垃圾短信屬于侵權行為這一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劉俊海:最直接的背景就是信息時代的來臨。信息時代存在的最明顯、最直接的問題就是個人信息被泄露,垃圾信息被植入。這兩個方面目前都在嚴重侵犯著消費者的權益。
成都商報:立法過程中,有怎樣的爭論?這條內容寫入消法有何價值和意義?
劉俊海:將垃圾短信侵權寫入“新消法”的確經歷了激烈的爭論,有部分學者認為這只是商家提供的信息,用戶可以選擇要或者是不要,不存在侵權。當然大多數專家學者從以人為本的角度認為,是有必要寫入法律的。我認為寫入法律,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民主立法的立法價值,符合大多數消費者需要的法律,才是負責任的法律。
侵犯了公民什么權利?
安寧權和通訊自由
成都商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的內容與此前全國人大出臺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的決定》的近似,兩者有什么關聯?
劉俊海:“新消法”29條是從民商法的角度,確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從法律上給予消費者權益保障;而《決定》則是側重于從行政管理的角度進行調整,兩者出發點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成都商報:發送垃圾短信,具體侵犯消費者的什么權益?
劉俊海:首先侵犯了消費者的安寧權,垃圾短信不厭其煩地騷擾消費者,讓其生活不得安寧,這當然構成侵權;其次侵犯了消費者的通訊自由;同時還有可能侵犯財產權,以及其他人身權利。
成都商報:撥打騷擾電話,是否屬于此條調整的內容?
劉俊海:騷擾電話雖然不屬于29條調整,但根據第50條的規定,騷擾電話也是屬于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利的行為,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按什么標準索賠?
可參照欺詐條款,每條信息500元
成都商報:消費者可以依據哪些法條?如何維權?
劉俊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9條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這條只規定了消費者權益,沒有規定法律責任,法律責任規定在了第50條和51條。綜合這些條文的規定,被垃圾短信騷擾的消費者,可以主張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在內的法律責任,而且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成都商報:有沒有具體賠償標準?
劉俊海: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文中,雖然沒有明確垃圾短信、騷擾電話的具體賠償標準,但我認為垃圾短信的侵權性質和惡劣程度堪比欺詐行為,可以參照欺詐條款的規定,按照每條信息500元的標準進行賠償。這也符合提高違法成本,增加維權收益的司法理念。
成都商報:您怎么看待成都公益律師“反垃圾短信”的維權行為?
劉俊海:對成都公益律師的“反垃圾短信”的行為表示欣賞,并愿意為他們提供輿論和學術的支持。同時建議他們在維權中穩打穩扎,固定好證據,每維權一個案子都能投石有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