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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在法庭上,劉先生稱,他在2013年和2014年曾多次就促銷短信一事致電該銀行客服投訴,雖然客服表示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但并沒有停止發送。在起訴前,他又致電被告法務部,但法務部不予理睬?!霸嫒我园l送短信的方式進行投訴后,被告均于當天以短信形式回復了投訴,并提出兩條取消途徑,第一是致電服務熱線、第二是到網點反映,而且據被告了解,原告沒有向銀行和法務部反映過這件事?!北桓娣裾J了劉先生的說法。
那銀行發送商業信息是否涉嫌侵權呢?劉先生提出,根據國家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受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受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眲⑾壬瑫r認為,被告使用銀行專用短號碼發送商業性信息屬濫用公眾對銀行專用短號碼的信任,謀取商業利益。對此,銀行提交了劉先生曾親筆簽名填寫的銀行卡申請表和領用合約。合約第五條約定: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可通過短信或電子郵件方式向其發送與信用卡有關的信息。所以銀行認為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
就銀行發送的“信用卡持卡人參加游輪6天5晚濟州釜山游,最低僅需2799元/人起,港務/簽證等費用全包,更享免費升艙特惠?!钡戎T如此類的短信到底算不算垃圾商業短信,原被告雙方展開了辯論。劉先生表示,“垃圾短信的定義是未經用戶同意、向用戶發送的、用戶不愿意接受的或者用戶不能拒絕接受的短信。本案被告向原告發送的短信完全符合該定義。”銀行則反駁稱,短信的性質從內容來看,均與銀行卡有關或系優惠信息,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垃圾短信的定義,且銀行為原告提供的增值服務,并未導致原告任何損害。法庭當庭并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