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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10月30日,經漳州長泰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郭某、聶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六萬元;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五萬元。
長泰檢察院經辦檢察官介紹,不少年輕人認為玩玩“偽基站”、電腦算不了什么。殊不知這種行為還可能涉嫌多種罪名。昨日,經薌城檢察院提起公訴,莆田人陳某、吳某就也因為使用“偽基站”,非法發送借款廣告短信25萬多條,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均被薌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
月領5000元群發短信
以為只是垃圾短信不犯法
今年3月19日,郭某從廣東回到湖南老家找工作。老板劉某通過網上的招聘平臺找到他,月工資5000元。劉某交給郭某一部裝了“偽基站”的轎車,讓郭某開車到福建,在人群密集的地方發送代辦信用卡的信息。因覺得一人開車累,郭某叫來朋友聶某,從長沙出發,一人開車,一人在后排群發短信。
劉某叮囑郭某,要他收工后刪除“偽基站”里的短信群發數量。剛開始,聶某也懷疑群發短信的后果,還特意上網查詢。但郭某告訴他,只是群發一些垃圾信息,沒事??傻秸闹莸牡谌?,劉某打電話告知郭某要節省費用,還沒騙到錢。聶某才知發的是詐騙信息,但因不懂法,以為未親自實施,不犯法。
3月26日,兩人在漳州龍文區某小區門口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天二人發送的詐騙信息未來得及刪除,經勘查,電腦中顯示發送數目為96979條。
經漳州無線電管理局鑒定,該“偽基站”占用中國移動GSM900網絡的工作頻率,使用戶正常通信聯系受影響,其移動電話設備被動接收“偽基站”設備發射的信號,以此向用戶發送短信。
【說法】
利用“偽基站”群發短信
可能觸犯多種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近日出臺《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明確,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違法犯罪行為,可依法以非法經營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詐騙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8項罪名追究刑事責任。(《法制日報》2014年3月25日報道)
長泰檢察院經辦檢察官介紹,僅利用“偽基站”群發短信,就可能涉嫌以下四種罪名: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非法經營罪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擇一重罪處罰、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和詐騙罪。值得注意的是,群發短信的數量和用戶通信中斷時間影響著罪罰。
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就被認定為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作出規定,犯罪分子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可以依照詐騙罪從嚴懲處。對于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在5000條以上的案件,應當以詐騙罪(未遂)論處,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幅度;發送詐騙信息在5萬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未遂)特別嚴重情節,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量刑幅度。
本案中,郭某、聶某兩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向不特定的人發送詐騙信息9萬余條,因詐騙數額無法查證,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犯罪未遂,且兩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兩人適用減輕處罰。
2.兩千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若造成兩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就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