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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經查證,犯罪嫌疑人林某飛向同是釣魚愛好者的犯罪嫌疑人陳某騁傳授制作“偽基站”設備的方法,兩人通過出售“短信機”釣“大魚”,賺取高額利潤,最終難逃法律制裁,雙雙“落網”。
2013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林某飛為一網友介紹出售一臺“短信機”、從中抽取1000元介紹費后,發現制作、售賣“短信機”可以賺取高額利潤,于是,就向該網友請教如何制作“短信機”。
學會制作“短信機”后的林某飛通過QQ群開始發布公告,物色買家,并于2013年10月份,成功制售一臺“短信機”,賺取了4000元利潤。
2013年12月份,林某飛與同有釣魚愛好的陳某騁結識,犯罪嫌疑人陳某騁發現林某飛制售“短信機”能賺大錢,就積極向林某飛討教,林某飛想到“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就手把手教會陳某騁制作“短信機”的方法,后陳某騁自行購買制作“偽基站”設備的相關軟件,開始制作“短信機”,并通過一個醫療QQ群發布售賣廣告,短短兩個月時間內,陳某騁就制作并出售了十四部“短信機”,從中賺取了3萬多元利潤。
據國家《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偽基站”設備未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屬非法無線電通信設備,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案交秀嶼區檢察院后,檢察院經查證,以涉嫌非法經營罪依法批捕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