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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據了解,該案是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發布互聯網侵權新規以來,我國首例網絡名譽侵權案。
>>庭審
騰訊刪帖不及時賠1.2萬
馬力訴稱,2014年4月,一新浪微博用戶發帖稱“偵探被威脅了”,該帖中直指稱馬力有生活作風問題,隨同微博還附有自己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和照片。同時,該名用戶還在微信公眾平臺中以“一大波緋聞正在靠近!”為題發文。該文章在新浪微博及微信圈內廣為閱讀及轉發,給其名譽造成了極惡劣的影響。
馬力認為該文章無中生有、惡意誹謗,他根本不認識發帖人。馬力曾多次向新浪微博及騰訊投訴,但侵權微博及微信還是未能及時刪除,導致其被侵權后果不斷擴大。2014年6月28日,馬力委托北京市薪評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韜以名譽權糾紛為由向朝陽法院提起了兩起訴訟。
庭上,新浪微博辯稱其只掌握發帖人郵箱和IP地址,不掌握該發帖人真實身份信息。而騰訊則提供了該名發帖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并稱其已經刪除了侵權微信。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發布了關于網絡侵權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表明,網站作為第三方平臺,有義務和責任提供誹謗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若拒不提供,應承擔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
在朝陽法院主持下,新浪微博主動提出了調解結案。今年1月5日,新浪微博向馬力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1.5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而騰訊則直接賠償馬力經濟損失1.2萬元。
律師張韜稱,之所以沒要求騰訊道歉,是因為騰訊提供了發帖人信息;要求騰訊賠償損失1.2萬元,是因為當事人要求其在3天內刪帖,結果騰訊在第14天才刪帖。
>>說法
三種侵權情況網站須擔責
馬力的律師張韜表示,最高法司法解釋出臺前,不少網友遭誹謗后,因無法追索到發帖人具體身份信息而求訴無門。而該司法解釋出臺后,網站作為第三方平臺,將有責任向原告提供發帖人具體身份信息,如果不予提供,將被納入責任追究。
張韜分析,一般情況下,有網絡用戶發布了誹謗等侵權信息,微博等網絡平臺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有以下3種情況,網站需要承擔責任。
第一,被侵權人已經明確、具體地通知到網絡平臺,而網絡平臺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網絡平臺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網絡平臺不提供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致被侵權人無法向該用戶維權時,平臺一般就應先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本案就是這種情況。
該案中,法院根據原告的請求,責令被告新浪微博提供用戶信息,但新浪微博稱,其只知道用戶的郵箱,聯系不到對方,因此無法提供用戶信息。故最終新浪微博以自己公司的名義進行道歉、給付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也是我國首例微博平臺替其用戶承擔責任的案件。
張韜認為,網絡平臺甘愿為發文者受過的行為,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網絡誹謗侵權問題,但對第三方平臺責任的追究,將倒逼網絡用戶注冊實名制。
>>解讀
去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今后網絡侵權案件的訴訟維權有著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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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在當地起訴異地被告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解讀:明確了被侵權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轄權,即確立了“被告就原告”的司法管轄原則,這不僅便于被侵權人維權,在侵權結果發生地的法院審理,還有利于衡量實際的影響和損失的大小,也有助于消除因侵權在當地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恢復名譽。
2
網站負責人不提供信息可拘
第四條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處罰等措施。
解讀:法院可以責令網絡平臺(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身份信息。如平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對平臺進行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
3
明確規定有償刪帖協議無效
第十四條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解讀:規定了“有償刪帖”協議無效,有利于打擊相關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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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此推廣內容 支持被侵權人合理維權開支
第十八條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將符合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解讀: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由侵權人“買單”,包括律師費以及調查、取證等合理費用,在數額無法確定時,一般案件的上限為50萬元,這是一個重大進步,防止以往“贏了官司卻輸了錢”的現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