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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將于5秒鐘后關閉6名教育培訓人員組成犯罪團伙,利用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實施詐騙等違法活動,令人震驚。特別是,這起案件涉及北京200余萬條個人信息,內容包括學生及家長的聯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可以預料,如果該團伙未能被及時搗毀,將會有更多的人深受其害。因此,這起非法獲取公民信息案的發生,再次拷問個人信息安全。
在我國,由于《個人信息保護法》遲遲不能付諸實施,而其他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又過于繁雜和籠統,且只限于規范侵犯個人信息造成后果的行為,震懾、打擊力度不大,造成個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現象泛濫成災。比如,孩子剛出生,就有人打電話推薦奶粉、尿不濕、百日照、胎毛筆等;購的新房尚未交付,就有人打電話詢問是否需要裝潢;剛買了一輛新車,就有人打電話推銷各類保險;親人故世,尸骨未寒,就有人打電話提供殯葬一條龍服務……這些,都是個人信息外泄造成的。
相形之下,一些發達國家在個人信息保護上也比較“發達”。比如,美國保護隱私權的法案早在1974年就已通過生效,隱私權的概念和理論,最初就源于美國。之后,又有《財務隱私權法》、《聯邦電子通信隱私權法》、《家庭教育權利及隱私法》、《計算機對比和隱私權保護法》等不斷補充進來,美國各州還制定了一些保護本州公民隱私的細化法律。
因此,在吸取發達國家“發達”經驗的同時,我國應加快建立健全統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護法,通過建立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補償和懲罰機制,設置監督機構等方式,為個人信息上一道“保險栓”。再者,應對公民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問題制定詳細規定。在信息采集的源頭方面,對采集主體設定門檻,規定必須在事先履行核準和登記程序等。同時,實行群防群治,完善舉報機制,強化懲戒措施,提高違法成本。